质疑程序能否变为“可选项”
质疑程序能否变为“可选项”
■ 韩立新
财政部近日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备受业内人士的关注。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以下简称20号令)相比,《征求意见稿》有不少亮点,将积极推动政府采购规范化、法制化的进程。20号令规定供应商的投诉必须先完成质疑程序,借此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之际,笔者建议将其修改为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也可以直接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如此修改既有正当性、合法性,也有必要性,至少有三方面好处:
一是有利于实现法律规定的回避原则。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政府采购法》,案件受理人若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这一点已经在《政府采购法》里得到充分体现,在投诉制度中也应有所体现。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或投诉,如果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利害关系,供应商自然可以直接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如果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利害关系,供应商也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是否质疑或投诉的选择权掌握在供应商手中。
二是有利于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目前政府采购投诉率相对较低,供应商对有些采购项目的参与度不高,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部分供应商对提起投诉心存顾虑。有些供应商担心投诉后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担心将来被排斥在该地区的采购市场之外。如果允许供应商直接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可消除其不必要的担心。
三是有利于财政部门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采管分离是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投诉案件中的各方当事人如果发生争议或冲突,监管部门理应介入处理。如果必须先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再投诉,显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之嫌。化解争议矛盾、维护公平公正,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职责,而投诉质疑案件处理的过程,也正是监管部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堵塞漏洞的过程。
(作者:陕西省扶风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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