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计算综合得分合法吗
杨志坚 林志斌
案情■■■
某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以“商务、技术全部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分为该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甲公司落标后提出质疑、投诉,认为招标文件规定的这种综合得分的评分方法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第52条的规定。监管部门经调查,认定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于是驳回了投诉。
分析■■■
该案的核心争议是,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再计算综合得分是否合法?
综合评分法是公开招标中运用最多的评标方法。该评分法引入了权值概念,使评标结果更具科学性,也有利于发挥评委的能动作用,而该评分法的缺陷是赋予了评委较大的权力。因此,在实践中往往采取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再计算综合得分的方法,即先汇总各评委对投标人的商务、技术评分,再去掉两端的极值。
本案中,甲公司认为,根据18号令第52条规定,每个评委的评分都应汇总到总分上,而不是选择性地去掉某些评分,因此认为该次采购活动的评分方法违法。
笔者认为,上述评分方法并不违法。理由如下:
一是从字面意思理解,18号令第5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先独立评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打分。该条规定的评标总得分的计算公式中,Fn是实践中价格、技术、商务三部分的各项得分。由于价格的满分为100分,相应地技术和商务的满分也应是100分,如果将所有评委的评分简单累加,势必超过100分,因此,公式中的Fn只能是平均分。
如何计算技术、商务的平均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所采用的方法实际上是公式中Fn的得分。在计算各投标人的总得分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方法,即商务、技术、价格等因素的得分分别乘以各项所占的权重,然后得出总得分,这种做法不违法。
二是从法理上来说,在法律、法规的实践中,往往存在一定的漏洞或空白地带,我们不能以此为借口,将一些事实和行为拒之法律调整之外,法律原则是克服法律缺陷的不可替代的手段。只要符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合法的。上述评分方法符合“三公”原则。
三是从实践的结果来说,综合评分法被去掉的多数是采购人的分数,也就是最大程度地限制了采购人的倾向性。采购人的打分高一点或低一点,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但是,如何减少这种自由裁量权带来的不利影响,本案的做法值得借鉴。(作者杨志坚系佛山市财政局公职律师,林志斌系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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