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楠:应强化对采购人行为的约束
近两年来,“天价采购”事件频繁发生,引发了社会的关注。这些事件的背后隐藏的通常是我国政府采购中采购人的强势地位问题。实际上,采购人强势在政府采购中具有一定普遍性,并且会带来多方面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政府采购过程和结果的重要因素,必须从制度设计和监督管理方面加以完善。
采购人强势体现在很多方面,如自行决定购买高档多功能产品、指定产品品牌,甚至指定产品型号;在供应商资格条件或者采购文件中设置歧视条款,搞“量身定制”;以各种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或履行中不按规定时间付款,随意中止履行合同等。
采购人一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势行为,往往会导致采购资金浪费,影响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公平性以及采购结果的合理性,不仅给部分奢侈腐败行为创造了条件,也会使政府采购的形象和科学性大打折扣,受到社会质疑。
客观来看,导致采购人强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决定了采购人角色的强势。市场经济通常表现为买方市场,采购人通常是比较大的“买方”,这种买方的地位决定了其对供应商等方面的强势,供应商想要获得订单,总要获得采购人的认可。其次,为了保障采购人对产品和服务使用的合理和满意,政府采购在立法时也给予了其较多的权利,如可以参与招标或谈判文件的起草、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提出对产品或供应商资格或提出特殊要求、可以参与评标委员会等等。虽然这些权利有时的确是必要的,但对于权利的使用限制和滥用权利责任追究方面则比较模糊,因此常产生滥用权利的情况。最后,由于大多数采购人单位都是政府机关,少数行政或司法机关将自身的权利强势自觉不自觉地带到政府采购行为中来。
为了使政府采购真正实现科学规范、公正公平,必须对采购人强势问题有足够的认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约束采购人在强势支撑下的各种不当行为。首先,应该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精神,制订比较详细的采购人行为规范,对采购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以明确。目前在制度上对采购人的行为约束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这种状态不结束,就不可能有效地实现采购人监督管理。其次是在建立详细规范之后,严格按照制度执行。要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权威和责任。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采购人的采购预算进行审查,建立严密的审查和批准体制,防止采购人超标准采购、指定品牌等行为发生。最后,在完善制度之后,对于已经发生的各种采购人强势、妨碍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行为,依照规章制度进行纠正和处理,只有严肃地有效地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才能真正促进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行为规范。(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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