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环节“选”出大管理
◎ 文 张国栋
随机抽取到的专家如果其所属单位与采购人存在系统上下级或平级的关系,此时就要结合所委托项目的性质,对专家身份进行有效界定。
目前,在部分项目特别是一些需求特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评审专家稀缺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严重的现实问题。各地集采机构主要采用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的方法来解决此类问题,但如何在确定评审专家的过程中最大程度地保证公正性,将成为各地集采机构所面临的一个挑战。
案情
某采购中心受某采购人委托,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某服务类项目组织了公开招标。该服务项目涉及到省、市、县(区)三级机构,为避免各级单位重复招标采购,本着资源共享、节约成本的角度,由省级机构扎口,代表全系统内各级单位进行统一委托采购。就该类专业性极强的服务实施政府采购,在该省尚属首次,同时,也引发了评审专家抽取的难题。经了解,在该省评审专家管理系统里没有相同或相近的品目类别。采购中心将此情况告知了采购人,并请其协助提供此专业类的专家名单。
在开标前2天,采购人就该项目4个分包分别提供了一份专家名单。采购中心项目经办同志在填写“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申请表”的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提供的专家名单数量偏少,而且大多数是其下属市、县(区)系统内单位人员。由于开标在即,短时间内也难以从他处寻找到此类专业的专家信息,采购中心只好以专业性强、时间紧迫、专家库中无此类专家等为由,将此份名单作为“选择性确定评委申请表附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于开标前一天选择性确定了各个分包的评委人选。因为专家备选名单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每个分包的5名评委中都出现了含2名(及以上)采购人系统单位人员的情况,最多的一个分包中,有3名专家均来自于采购人系统单位。不过,在开标当天,由于超出预算、实质性响应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等意外情况,最终该项目作废标处理。
分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48条规定: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用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因此,在专家抽取方式上,该项目符合上述两条所规定的情形,采用选择性方式确定专家有法律依据,无可非议。
但是,值得关注的是,采购中心所确定的评委会人员组成是否经得起推敲?
《政府采购法》第15条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该项目是由省级机构扎口,代表全系统内各级单位统一进行委托采购的,但按照《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人的定义,除了委托人外,其系统内相关市、县(区)单位,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也应属于实际意义上的采购人范畴。尽管本项目存在前面所述的专业性强等特殊情况,但采购人系统单位人员哪怕他们的确是此行业中数一数二的专家,由于其身份的双重性,也不宜以技术、经济类专家身份出现。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的规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该项目在评委会人员构成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上的确存在一些疑问。如果在该项目的评委会中实际意义上的采购人代表占相对多数,则评审结果相比于正常评审更容易出现倾向性,评审的公平、公正性必将会大打折扣,引发质疑、投诉的可能性也会随之提高。
在实际工作中,也经常会遇到类似的情况。随机抽取到的专家如果其所属单位与采购人存在系统上下级或平级的关系,此时就要结合所委托项目的性质,对专家身份进行有效界定。比如,该项目正是因为事实上存在一个广义上的采购人,系统内相关人员都与此项目存在一定程度的关联性,故其提供的系统内专家并不符合技术、经济类评委的标准。相反,如果该项目不实施系统统一采购,而仅仅是其某个具体单位的独立采购,无论是资金使用还是采购结果与系统内其他单位并不发生关联,则系统上下级或平级单位所有符合条件的专家都应可以有资格作为评委参与评标。
启示
从采购中心角度出发,遇到类似在专家库中无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或专家数量明显不足而必须通过选择性方式确定的项目,要保证政府采购评委组成的公正性和科学性,须着力在“高、广、严、聚”上下功夫。
所谓“高”,就是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这是要保证政府采购评委组成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的重要前提。从以往对项目分类统计中发现,相对于通用类项目,那些采购机会少、技术门槛高的冷僻项目,更容易引发质疑和投诉。面对此类项目,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进一步提高法律观念,增强规范意识,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时,可将评委抽取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列入其中,并实时跟踪进展状况。
所谓“广”,就是在尽可能广的范围中征集专家,这是保证政府采购评委组成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的基础。在接收类似项目委托时,须尽早着手进行评委征集工作。请采购人协助征集可以作为一个有效渠道,但不宜是唯一途径。可同时向其他职能单位、当地高校院所,甚至根据项目情况请异地采购中心给予帮助,力争在最大范围内进行有效征集。
所谓“严”,就是严格选择程序,这是保证政府采购评委组成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的关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将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委的相关申请材料尽早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增强保密意识;严格现场纪律,邀请财政、纪检等管理部门,到现场参与监督整个抽取(确定)过程,使其真正全过程、全方位地运行在阳光之下。
所谓“聚”,就是聚沙成塔,积水成渊,这是促进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进入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面对新、冷项目时,要学会不断总结,完善提高。同样,对那些来之不易的专家资料,不能在项目结束后即束之高阁,而要以更长远的眼光,将其作为宝贵资源用好、用活。更重要的是,从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建议专家库管理部门通过采购中心报批的申请材料信息,主动联系这些相对稀缺的专家,积极宣传,主动邀请,使其了解、认识政府采购,并逐渐产生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责任感和自豪感,从而能最终加入政府采购的评审队伍。
(作者单位: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本文系该中心第一届案例分析评审会二等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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