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坚:关联企业能不能同时投标
问:最近我们一个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受到质疑,说投标供应商中有2家公司是关联企业,我们去工商部门调查后发现,这2家公司尽管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个人,但是夫妻关系,股东也完全一样。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这件事?关联企业能不能同时来投标?
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是否有这方面的约定。如果没有就比较难办。因为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关联企业投标的问题。只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2个及2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所以,如果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有约定,则即使是关联企业也是可以一起来投标的,因为这种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其次,就你所咨询的问题,我认为首先要搞清什么是关联企业,因为关联企业在我国是税收上的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特别在《政府采购法》中根本没有涉及,因此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尽管有些代理机构限制关联企业同时投标,但是很难准确地界定投标人之间是否是关联企业,所以除非采用了列举或严谨的表述,一般是很难适用的。
具体到你所说的案例,2家公司仅仅是因为股东相同,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是不足以认为他们是关联企业的。假如一个公司是做陶瓷的,一个是做服装的,2家公司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也没有一个公司控股另一个公司等情形,这些肯定不会构成税法上的关联企业的。另外,股东不一定就是员工,他们夫妻二人各管各的公司,再假设一下,两人感情不好,甚至有可能闹离婚,说不定在本次投标中还是真正的竞争对手。所以,从目前的证据来看,2家公司不存在法律禁止的情形,也没有构成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无效投标的情形,他们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合法的。因此我个人认为这个质疑应该不能成立。
不过也许也有人要说这样的公司总让人感觉有串标或围标的嫌疑。这个问题应该这样想,疑罪从无,我们不能仅仅是怀疑就认为人家有问题。不过,建议你们认真查看一下2家公司的投标文件,看看有没有相同之处,比如人员构成上有相同的名字,报价、资质证书、厂家授权等,如果有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因为查处违法行为是监管部门的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是代理机构的职责。
最后,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对所谓的关联企业投标明确限制。此外,关于供应商提起质疑,最好写明要求他们提供证据材料或提供证据来源,因为质疑是民法调整的范畴,可以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监管部门是行政部门,本身具有调查权,供应商提起投诉是可以不用举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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