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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明建:政采预算编制如何告别粗放

栏目: 专家连线 时间:2014-02-21 10:52:5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余明建

 

政府采购预算反映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收支规模、业务发展需求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实。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对财政支出改革、预算的顺利执行、确保各项事业发展和目标任务的实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政府采购法》第33条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必须列入部门预算。只有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才能做到应纳尽纳、应采尽采。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缺乏必要的协作和勾通。一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涉及财政部门内部多个业务处室,如预算编审中心(预算处)、采购办、资产管理处、非税收入管理局(处)、业务管理处等,这些管理处室领导重视程度、工作侧重点、管理内容、工作效率等会直接影响给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效果。二是预算编制单位内部涉及多个处室,如财务处、资产处、设备处、基建处、后勤处等,这些处室都有各自的年度计划项目,不易协调一致,给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预算编制过于粗糙、随意性较大。一些部门领导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原则、要求等认识不清,甚至不重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只是强调本部门的重要性、特殊性、难以预见性等,没有把采购项目预算进行细化,直接导致了采购预算的随意性。同时,由于长期以来管理的粗放性以及相对独立的领导分工负责制,可用财力被分割成主管领导的块块资金,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争盘子、抢资金的现象,而争到了盘子、抢到了资金后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又不够重视,不能对采购项目进行科学、系统地认证,也不进行充分地市场调研,预算编制过于粗糙,不是过高就是过低,在执行中随意性很大。而有些临时追加的专项资金根本没有纳入到采购计划,存在着漏编政府采购预算、逃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现象。

 

(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滞后。在预算编制工作中,由于基本建设支出一部分资金来源于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及贷款等,不确定因素较大,这些资金的预算编制较晚,建设项目支出安排不能与部门综合预算同步,很多地方是另行再编一套基本建设预算,报人大批准后执行,造成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全面。

 

(四)追加的专项支出项目过多。受一些部门重视程度不高、工作计划不周的影响,加之地方财力难以确定等诸多因素,政府采购预算很难做到规范细致,在时间上更不易掌握,往往形成一批时限要求很强的临时或追加预算,使预算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这些追加的临时预算给政府采购工作造成被动,甚至无时间进行正常的招投标工作。

 

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对策

(一)加强协作与沟通。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涉及财政部门很多业务处室,切实需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要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作为加强内部基础管理的首要工作,制作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流程图,加强沟通与协调,明确各业务处室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履行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中的相应职责,督促、指导各预算单位按时、保质地完成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

 

(二)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离不开各部门的配合、理解和支持,要通过举行专题培训班,提高预算编制人员素质;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形式,加大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宣传力度,提高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政府采购预算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强化各部门预算约束观念和预算管理意识。

 

(三)制定合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审程序。目前大多数地方采取“二上”“二下”的预算编审程序,由于在“一上”阶段反应的是各预算单位支出需求,并不是确定的预算,所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意义不大,而在“二上”时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一般情况下项目资金变动不会太大,比较省时省力。具体编审程序是: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发的年度预算编制通知要求,编制部门收支预算建议计划表(可以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出预算建议计划数,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核(一上);对主管部门或预算单位汇总上报的部门收支预算建议计划表,由财政预算编审中心(或主管处室)审核后,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力等情况,核定部门预算支出控制数,要求各部门按照支出控制数调整预算(一下);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按照优先顺序,调整支出项目,使部门预算的总支出不得突破控制数,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及实施时间。各单位将调整后的预算(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二上);财政部门对各部门调整后的预算(包括政府采购预算)做进一步审核与调整后进行汇总,形成本级财政预算草案,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批复到各部门(二下)。各部门接到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后,将具体预算批复到各基层单位执行。

 

(四)政府采购预算应当以综合预算为基础。按照财政预算3年滚动原则实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对没有纳入综合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综合预算的编制要求,将财政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预算外专户拨款、其他来源收入、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等所有收支安排的采购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畴,不得在预算之外另行安排采购项目。

 

(五)严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审核关。一是审核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把部门收支预算建议计划表中的正常公用经费支出、专项公用经费支出和专项项目支出等预算建议计划表逐项进行审核,对照当年执行的政府采购目录,检查是否存在应纳入政府采购项目而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将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任意分解成若干项目逃避政府采购的问题。二是审核部门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是否符合节能、环保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三是审核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符合相应的配置标准以及项目采购的必要性,对于超标准的政府采购预算予以调整。四是审核采购预算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对技术含量高、预算偏离度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地评审,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的可靠性。

 

(六)政府采购预算应与资产管理相结合。一是运用资产管理数据库信息,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有效防止预算单位重复购置、盲目购置等浪费行为。二是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结合现有的资产存量情况,实现合理调拨与资源共享。三是重视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的绩效,政府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应本着实用与节约的原则,达到不浪费、不奢侈、重效益的目的。

 

(七)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使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软件,将依法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基础数据一次性导入管理软件平台,实现网络化管理。    (八)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透明度。政府采购预算要体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向公众发布,接受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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