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支招之话说评标现场(五)
■ 文 龚云峰
本期专家:龚云峰
案例■■■
某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某采购人的软件开发项目,经招标确定甲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作为评委的采购人代表在评标报告上签了字。但是由于评审结束时已接近下班时间,经办人员未将评标报告交给现场监督人员和采购人领导签字确认,评标报告的封面也未请评标委员会主任签字,就直接宣布了中标候选结果。中标公告发布后,采购人拒绝与甲供应商签订合同,理由是事先未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也从未确定过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核查相关资料后发现,评标报告上确实没有采购人的确认,后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补签字时,遭到了拒绝。在做了大量的沟通协调工作后,采购人才勉强接受了中标结果。
支招■■■
尽管财政部第18号令对于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时间和顺序做出过规定,即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不确定中标供应商,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实际采购工作中,很少有采购人经办人员,特别是强势的采购人承担过法律责任。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应主动规避类似的风险,相关评审资料必须签署完整,一个都不能少,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委托协议中明确,采购人必须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二是项目评审结束后必须填写评审报告,由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相关人员签署完整,并请采购人在评审现场当场确定评审结果;三是制订内部工作流程,明确签署顺序,设置终审内容,事先准备好异常情况的处理预案;四是为预防采购人对中标结果不满意,对外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建议事先打印好项目实施意见反馈表,评审结束后立即请采购人代表当场填写,如有不满意的情形,则请其列明原因,一方面以便采购代理机构有针对性地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另一方面也能对采购人起到预警作用。(作者系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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