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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内容粘贴错误该如何处理

栏目: 以案说法 时间:2014-02-21 10:50:3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文  吴小明
【案情】
某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采购会议视频系统。采购结果公布后,采购人提出,第一中标人的产品技术参数上存在偏差,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要求取消其中标结果,由第二中标人中标。
监管部门受理后,根据采购人的强烈要求,组织由采购人、代理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通过多种方法认真进行调查,包括查阅现场记录,调看现场录相,向原厂商发函要求提供技术参数证明,向评审专家调查取证等。经调查,该供应商的投标产品在个别技术参数上确实有偏差,不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已经发现这个问题,并经现场研究,认为不是主要技术参数,不影响使用,可不作为负偏离。在评审时,专家均给予扣分处理。中标供应商承认,具体经办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发生粘贴错误,有个别指标出现负偏离,也有一些指标是正偏离。供应商及时承认错误,表示愿意积极改正错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在原报价不变的情况下,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履行合同。如果决定取消中标结果,将认真吸取教训。代理机构多次与采购人沟通,提出2个解决方案——给予补偿或取消中标结果,但采购人均不同意。采购人提出,供应商的行为严重违法,监管部门应认真调查,严肃处理。采购人要求废标,并直接给得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中标。
分析
该案例中存在以下几个需要分析和厘清的问题: 一是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供应商违法?二是这种情形是否可以作废标处理? 三是能否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四是可否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五是取消第一中标人资格后,是否可以直接由得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中标?
第一,根据现有证据,违法性质不能认定。
此案中,如果不是对招标文件中打*号、下划线等重要技术参数不响应,只能认定其部分技术指标有偏离、有失误。供应商没有如实说明情况,不能认定其“提供虚假材料”,其性质属于有轻微错误或不诚信,但认定其违法依据不足。例如:一个人是大专学历,但在填写履历表时填了大学,是提供情况不实,属于不诚实;如果伪造学历,就属于造假,其性质不同。
第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废标情形,废标理由不充分。
《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4种情况下应予废标:一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二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是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是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57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如果要废标,须由财政部门认定其违法,中标结果无效,取消中标资格。本案中,不能认定其违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废标情形,因此,不能做废标处理。
第三,不能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第77条规定:“…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认定中标结果无效的关键是供应商的行为有无影响中标结果。从调查情况看,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已经发现投标文件技术响应上存在偏差,但不影响用户使用。经研究“一致认为属轻微负偏离,应重点考虑性价比”。7位评审专家技术响应指标评审打分时均作了扣分处理,没有影响中标结果。
第四,取消中标人资格依据也不充分。
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第54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重大失误时,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本案已经评审结束,如果要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需要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如属于重大失误,才可以取消。
第五,根据本案的特定情形,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后不能直接由得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中标。
财政部第18号令第81条规定:“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结果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经查阅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只推荐了1名中标候选人。因此,如果本案废标,取消第一中标人候选人资格,应当重新进行招标,不能直接由得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中标。
启示
一定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宣传,积极宣传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采购人依法采购意识;依法采购,对采购人提出的要求,要依照法律,合理合法的可以满足,不合理不合法的不能迁就;注意方法,有理有据,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同时还要注意保护自己。(作者系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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