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报社主办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实务操作 >> 以案说法 >> 承揽合同就可以单方中止吗

承揽合同就可以单方中止吗

栏目: 以案说法 时间:2014-02-21 10:50:3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 本报记者  吴敏
【案情】 
2007年3月,江苏省档案局就馆藏录像档案“历史录像原带修复”项目第一期28万分钟抢救计划,委托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南京盛博数字映像传播有限公司在竞争性谈判中成为成交供应商,随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项目实施不到2个月,江苏省档案局突然停止了向南京盛博数字映像传播有限公司提供待数字化加工的录像原带,中止了合同的履行。多次协商、申诉无果后,南京盛博数字映像传播有限公司将江苏省档案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赔偿停工之日起至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利润损失350700元、给付逾期提供被修复录像带的违约金976626元等3项诉讼请求。
在历经近3年的“诉讼长跑”之后,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一审判决:原政府采购合同终止履行,被告江苏省档案局支付原告赔偿金211421元。但是原告法定代表人表示对合同性质等判决内容不服,目前已经上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
【分析】
备受关注的江苏省政府采购史上首例政府部门作为招标人被诉诸司法的案件,在历经近3年的“诉讼长跑”之后终于有了一审结果。该案到底是怎样一个情况,案件反映了政府采购领域的哪些突出问题?记者最近采访了相关当事人。
采购中心积极协调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作为采购执行机构,与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及采购监管机构联系密切。记者采访了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尹亮君。
尹亮君对该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了回顾。采购中心在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范的程序组织了江苏省档案局(以下简称“省档案局”)“历史录像原带修复项目”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南京盛博数字映像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博公司”)以较为明显的优势成为成交供应商。当时,省档案局对该项目的采购结果非常满意。采购活动结束后,双方于2007年5月17日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很顺利,双方很快进入了合同履约过程中。
省档案局突然中止合同后,盛博公司多次要求其给予解释,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曾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江苏省财政厅反映情况。2007年9月,采购中心专门组织采购人省档案局和供应商盛博公司进行了协调,在协调会上,盛博公司表示,只要采购人继续履约,他们可以不要求赔偿;采购人当时也答应将继续履约,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合同。鉴于当时双方的态度非常积极,协商的结果各方都很满意,采购中心也就没有要求双方签订相应的书面协议。但在协调会结束后,采购人仍然没有继续履约。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曾向采购人省档案局发函,要求其认真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并在2008年政府采购执法大检查中作为典型案例,向省档案局提出了改正建议。但采购人仍然拒绝履约。在各种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后,盛博公司无奈之下将省档案局告上了法庭。
尹亮君认为,现有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造成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出现问题的重要因素。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供应商违规违约有很多处罚规定,但是对于采购人的法律约束却很少,导致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选择供应商中标、随意中止合同、拖欠货款等情况时有发生。尹亮君还担心,该案的一审判决,会给以后采购人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开一个不良的先例。
合同性质成争议焦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盛博公司和被告江苏省档案局争议的关键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承揽合同还是政府采购合同。
被告江苏省档案局答辩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经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后签订的,应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因此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且该解除权的行使无需附带任何条件,更不以对方根本违约为前提,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认为所涉合同性质为政府采购合同,而非普通的承揽合同,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继续全面履行。
那么,合同性质与合同是否可以随时中止履行有直接的关系吗?
对此,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明德点评道,承揽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中的有名合同,与政府采购合同只是分类不同而已。但是不管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性质是属于政府采购合同还是承揽合同或是其他性质的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不能随意中止合同的履行,除非是达到法律规定的中止合同的条件。
马明德强调,由于原告法定代表人对合同性质等判决内容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因此对于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作出的“原政府采购合同终止履行,被告江苏省档案局支付原告赔偿金211421元”的一审判决,从法律程序上讲应该还没有生效。
公共合同与民事合同应有所区分
记者致电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谷辽海时,谷辽海提出了另外一个关键点,即公共合同与民事合同是应当有所区分的。
谷辽海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在法律范围上非常广泛,有服务合同、工程合同、货物合同等。对于涉及合同履行等情况,《政府采购法》规定适用《合同法》。但是在设置这一条款的时候,忽视了一个问题,即政府采购合同毕竟是一个公共合同,而《合同法》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意思自治等;而公共合同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要维护公共利益。两者在中止合同甚至终止合同方面的要求是不完全一样的。民事合同中,对于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像政府采购合同这样的公共合同变更的范围很小,不是因为公共利益的改变一般是不能随便变更、中止的。由于法律规定上的一些空白,导致了本案在法律适用上出现适用承揽合同和政府采购合同审判结果完全不一样的情况。
谷辽海还提出,本案走的是民事诉讼的程序,现在已经进入二审阶段。假如从一开始就走行政诉讼的程序,被判终止合同的可能性会小很多。

 

责任编辑:

本文来源: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