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是否违法
本报实习记者郭星莹
2008年的一天,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刚上任第3天就遭遇了一起投诉。某项目招标结果公示后,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举报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公章造假。令该负责人没有想到的是,该案让他生平第一次成为被告,并且为此往返于南昌、上海等地取证,着实忙活了一年多,而结果证明,投诉内容子虚乌有,“现在回想起来,这应该属于恶意投诉,排名第二的供应商想方设法要把排名第一的挤掉,好自己中标。”该负责人认为,这是投标人利用了评标规则来谋取中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的规定,推荐按顺序排列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是评标的工作程序之一。且采购人必须按照推荐的顺序来确定中标供应商。而当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该市的上述经历证明,这一规则被投标人恶意利用了,怎么办?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009年该市创新了评标办法,即评标只确定唯一一名中标供应商,不再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如果中标供应商不能履约就废标,重新组织招标。这个办法有效避免了上述恶意投诉行为的发生。据该负责人介绍,在执行的2年多时间里,该办法受到了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各方当事人的认可。
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荆贵锁认为,根据18号令第44条第3款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也可以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因此该市的做法并不违法。荆贵锁建议该市进一步完善上述评标办法,如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上来保障这一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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