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委托实施采购项目三大要点
采购人委托实施采购项目三大要点
■ 堵杏华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采购人在委托实施项目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共性的需要改进或提醒的注意事项,笔者将其整理与汇总为以下三大要点。
委托项目,做好前期准备
采购人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项目时,必须做好委托前的准备工作,为本项目顺利、高效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笔者将其概括为以下五点:
依法报批采购计划。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也就是说,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项目才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采购。采购人在落实了项目预算资金后委托实施采购可提高项目实施的有效性。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依法明确采购范围。采购人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项目时,应核对并查询省级或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明确本项目的采购类型。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依法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在委托实施项目前,需准备所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的采购需求。技术条款不具有歧视性、限制性,能有利于供应商的广泛参与和充分竞争。商务条款需清晰、合理,如付款方式、维保年限、完成时间、交货地点与方式等。
依法申请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如需采购进口产品,在委托实施项目前,务必到财政部门办理好进口产品采购的审批手续。
依法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委托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按照集中采购机构的要求,填写采购项目委托单,办理有关委托采购手续。
沟通项目,把握重点事项
在项目实施阶段,最主要的是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双方的沟通与协作,高效完成招标文件的拟制和开评标工作。
详细了解采购方案。项目委托至集采机构后,采购人需与集采机构工作人员建立友好的沟通环境,形成互相尊重、平等协作的良好氛围,就项目的实施方案做好沟通。了解项目的实施流程、操作程序、采购方式的选择、采购进度时间的安排、采购项目的风险预测和控制等项目具体情况。在沟通的基础上,和集采机构共同制定一份切合实际的采购方案。
科学设置资格条件。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是项目实施工程中的重要环节。采购人可以借鉴集采机构实施同类项目资格条件设置的经验作为参考。在此基础上,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全面审核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采购人必须细致审阅。可以采用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为主要评分因素,依法合理设置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
充分履行自身义务。采购人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尊重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遵守采购代理机构工作秩序;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有效履行自身权利。采购人依法按照采购需要与采购代理机构签署委托协议;依法自己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遵守委托协议约定;依法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并且组织参与供应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履约的验收工作;依法对特殊项目可以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配合实施,把握时间节点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招标采购单位如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变更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作者单位: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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