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公共采购指令发展历程
欧盟公共采购指令发展历程
阶段一:上世纪70年代,建立用于公共部门与供应合同的规范体系。
上世纪70年代,欧共体颁布了用于规范定标程序与公共供应合同的指令。
1971年,出台关于规范公共工程合同的指令71/305/EEC;
1977年,通过指令77/62/EEC,对公共供应合同做出规定。
阶段二: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相继通过涉及工程、供应合同、公共服务、公共事业的4部指令,及两部救济指令。
1988年,修订指令77/62/EEC,通过了关于供给合同的指令88/295/EEC;
1989年,修订指令71/305/EEC,通过了关于工程合同的指令89/440/EEC,并通过公共救济指令89/665/EEC;
1990年,将立法范围延伸至公用事业领域,颁布指令90/531/EEC;
1992年,立法涉及公共服务合同,通过指令92/50/EEC,并通过公共事业救济指令92/13/EEC;
1993年,将公用事业领域的服务合同授予纳入法律范畴,通过指令93/38/EEC;
此外,还将与工程与供给合同不同条款分别合并到供应合同指令93/36/EEC与公共工程指令93/37/EEC中。
阶段三:上世纪90年代初-1997年,与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相协调。
1997年,通过涉及公共部门的《政府服务、货物、工程采购决议修正法案》(97/52/EC);
1998年,修订公用事业指令,颁布指令98/4/EC。
阶段四:1997年-2004年,整合修缮,最终通过了两项被称为“立法集合”的新指令。
历经近多年冗长的立法过程,欧盟对之前的6部指令进行整合修订。2004年3月,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公布第2004/18/EC号指令,即公共合同指令,该指令用于规范公共工程合同、货物公共采购和服务公共采购合同,并同时公布了第2004/17/EC号指令,即公用事业指令,规范水资源、能源、运输及邮政服务产业营运机构的采购协调程序。
阶段五:2005年后,进一步扩大并完善欧盟公共采购法律体系。
2007年,对之前两部救济指令进行修订,通过了指令2007/66/EC,特别增强了受侵害公司对采购规则的适用;
2009年,通过特别针对合同管理的指令2009/81/EC,加强了合同管理的防御性与安全性;
2010年4月,欧盟决定对现行公共采购指令进行修改,草案初稿提出后历经欧洲议会、欧盟部长会议与欧盟委员会三方讨价还价,在内容上呈现出巨大变化,若草案最终得以通过,将意味着新欧盟公共采购法律框架将由公共采购指令、公用事业指令与即将加入的新特许权合同指令构成。
2011年12月,欧盟委员会在其公布的《单一市场法案》中,采纳了对公共采购指令的修订提案。
2013年9月5日,欧洲议会内部市场委员会正式通过了修订草案终稿,计划提交12月召开的欧洲议会全体会议表决。
(朱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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