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唯综合评分法”魔咒
解除“唯综合评分法”魔咒
■ 斯坦
在招标采购中使用综合评分法似乎已成为惯常之举,这套综合考量商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各类因素的评分标准模式似乎能套用在任何采购项目上。然而,这种“以不变应万变”的评标方式是否真的是最优选择?又该由什么来决定评标办法的使用?
万变不离“综”
如今,“最低评标价法”及“综合评分法”是招标采购中常被使用的评审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明确规定,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而对其他两种评标方法的适用条件并未明确。一般说来,对通用化的货物、服务,应在满足技术和服务实质性要求条件下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对有产业发展导向目标或较为复杂需求描述的专用产品服务,则主要使用综合评分法。然而现实状况又如何呢?
事实上,综合评分法已是招标采购中的默认选项,被滥用、套用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在实践中,电脑、空调、家具、电梯、公务车、甚至项目会议、物业管理等服务类项目,大大小小零零总总均可会用到综合评分法。各类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如同流水线上千篇一律的产品一般,都套用着同一种评标标准。
的确,相较于其他两种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优势更明显,也因此“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由于不以价格为主要考虑因素,综合评分法加大了对服务、业绩、信誉方面要求,使采购的货物能在质量和售后服务上有保证,从而避免出现质次价廉的结果。然而,这些理由并不能成为“唯综合评分法”的有力依据。
滥用之忧
综合评分法具有科学、权值量化的有点,大大减少了评标工作量也有利于发挥评标专家的作用。然而,这些特质却逐渐成为了部分人操控招标结果的手段。由于打分所赋予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宽裕,在这样“有权无责”的现状下,若专家评审的道德素质、业务水平不高,便给予了供应商利用“人情”关系满足自身意图的空子。此外,由于综合评分法设计中的评分因素与分值设定不与技术服务的质量标准值挂钩,很容易成为了采购人表达意愿的工具,在实际应用中拔高价格分值比重现象十分普遍。
18号令中规定,价格分值占货物项目总分值的30%-60%。这中间浮动范围非常大,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使用中的随意性,也更容易表达采购人主观意愿。当采购人对某种品牌持有特殊偏好时,极有可能在品牌分设置上要求多一些,在价格分值或其他方面设置少一些,甚至在某个技术参数上标星号,使参数带有很强特殊性,降低其他供应商中标可能性。
需求决定评标方法
货物采购项目千差万别,在综合评分法的应用上有的项目侧重价格,有的则侧重技术或服务,因此设置各评标因素的分值,寻求价格、技术的平衡点,对于防止评审专家主观倾向性打分,具有一定的作用。然而,评分细节的不断改进对于解除“唯综合评分法”魔咒来说,可谓是治标不治本。由于评审制度包括评审主体和评审方法,因此,面对招标中的评审问题,不仅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明确各种方法的适用情形,更要注重招标文件特别是需求描述的专业化与科学化。
从某种程度上说,只有在以采购需求为主导的基础上运用综合评分法并科学设计打分表,才能真正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目标,也能使专家评审中的问题得到真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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