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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行为如何界定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9:47:31 发布:测试 分享到:

串标行为如何界定

 

本期在线专家:广西政府采购中心总法律顾问 沈德能

问:我是某地采购办的工作人员,最近接到一份关于某家具项目的投诉书,称中标人甲公司与其他2家投标人存在串标行为。经调查发现,2家公司是在甲公司的邀请下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均由甲公司制作,但3家公司之间不存在金钱交易,请问能否认定他们之间存在串标行为?

答:目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串标行为的明确认定标准,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来认定,也可以参照地方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第(一)款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本案中3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由甲公司制作,即使不存在任何金钱往来,也应当认定为存在串标行为。而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或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本案中3家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4条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对违法投标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假设此案中甲公司并未帮助其他2家公司制作标书的话,监管部门应调查3家投标人是否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正常情况下,不同投标人邀约投标都伴随着串标行为,监管部门只要深入调查,不难发现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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