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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投标为何屡罚难止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9:47:00 发布:测试 分享到:

对《中国政府采购报》“曝光台”栏目前两个季度刊登的信息进行统计后发现,提供虚假材料行为成为供应商被罚主因

提供虚假材料投标为何屡罚难止

 

■ 本报记者 周琳娜

近日,记者对《中国政府采购报》“曝光台”栏目前两个季度刊登的信息进行统计后发现,在29条涉及对供应商的处罚信息中,有17条是因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占比近60%。同样,在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7月5日更新的供应商不诚信行为记录表中,有9家供应商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列入该名单,占比近70%。

为什么提供虚假材料行为一再成为供应商被罚主因?这种现象又为何屡罚难止?

诚信缺失是社会性问题

山西省大同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林志平将供应商违规行为分为两大类:投标环节的违规和履约过程中的违规。“提供虚假材料就是典型的第一种违规行为。”林志平告诉记者,“相对于后者,对前者的处罚较为常见,特别是对提供虚假资质材料行为的处罚。”

记者统计发现,在“曝光台”栏目前两个季度刊登的17家因提供虚假材料被罚的供应商中,9家提供的是虚假证书、许可证等资质材料,其余虚假材料还包括业绩表、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将资质材料比作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敲门砖,“没有资格又想敲开这扇大门,供应商往往就会想到去弄虚作假,而这类材料作假比较简单。”

在何红锋看来,某个领域没有违规处罚信息,或者处罚信息少,并不代表这个领域的违规行为就少,“有可能是它的监管比较薄弱”。他同时表示,无论在哪个环节违规,都是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体现,而诚信机制缺失是整个社会的大问题,不仅仅出在政府采购领域。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张旭东认为,诚信建设已成为一个重大而急需解决的问题,政府采购领域亦然。“如果诚信经营者吃亏,不诚信者得不到惩罚,或者不诚信者得到的利益远远大于他们可能付出的代价,政府采购的秩序就会越来越乱,并最终导致‘劣币驱逐良币’。”

监管漏洞让供应商有机可乘

对于上述现象,张旭东建议政府采购从业者进行反思:是不是我们的一些做法存在某些问题,助长或者加剧了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这一不良倾向?

据了解,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往往是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复印件造假比较容易,特别是在各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供应商便有了可乘之机。而记者通过调查发现,目前大部分政府采购监管者或者操作机构都是靠供应商之间的相互监督来获知供应商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违规行为。

某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在投标过程中,一旦发现供应商提供了虚假材料,多数做法是取消该供应商在该采购项目中的投标资格,而选择向监管部门举报的并不多,除非这家供应商是在中标之后被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

此外,张旭东提到,虽然必要的门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采购活动的质量和效率,但目前部分招标文件存在门槛设置不合理的情况。他举例,一些项目一定需要供应商在某个行业内具备成功案例,并明确限定这个案例的时间和金额,或者提出采购项目并不需要的认证、检测等资质要求,“没有要求的案例或资质怎么办?供应商只好铤而走险,弄一个虚假材料试图蒙混过关。”

多管齐下 防范于未然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坦言,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确曾多次让他们陷入“尴尬”境地,为此,他们专门制定了《对投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规定》,明确列出了供应商证明材料的组成部分,界定了何为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并提出了具体处罚措施。

林志平则告诉记者,他们主要从具体的环节中去防范这一现象。例如,对一些不太熟悉、容易出问题的项目进行真实性考察。此外,对于部分大型项目,他们还增加资格预审环节,预审合格的供应商才有资格参与投标。

据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介绍,该市在当地的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中,把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列为供应商不诚信行为之一,对那些有不诚信行为记录的供应商,其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将被进行一定的分数扣减或价格增加。

同样,浙江省政府采购办公室也采取严格查处的方式去规范供应商的行为。张旭东说,他们已建立起全省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供应商在省内任何地方的违规和失信行为都将被公示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局面让供应商为违法违规行为付出极大的成本。不仅如此,他们还试图发挥政策功能等,将供应商的诚信转换为实际价值。例如在2012年浙江省全省联动协议供货招标中,该省根据供应商诚信分值高低对评审分值或报价进行调整。而在全省推行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贷款中,供应商诚信度被作为银行审核贷款和决定利率高低的依据。张旭东呼吁,政府采购从业者要不断推进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健全和创新制度,避免供应商铤而走险,引导他们注重诚信,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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