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专家”几时休
“问题专家”几时休
■ 本报记者 王童彦
近日,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人向记者透露,该省政府采购70%的废标项目是由专家评审不负责任造成的,而且实践中又很难将这些“问题专家”清退。调查中,记者发现反映专家退出难问题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在少数。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停止专家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7种情形。部分监管部门还增加了考核不合格、资格检验复审不通过、超龄等退出情形。既然有相关规定,缘何监管部门还在为“问题专家”犯愁?专家退出机制究竟该如何完善?
规定落实难
“专家可以说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裁判员’,地位非常重要。如此,若要终止专家评审工作,就应该有充分的依据。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实践中监管部门要么很难界定违规行为,要么不容易获得违规的证据。”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调研员吴小明向记者述说了清退专家所面临的问题。比如,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要求供应商提供3个软件证书,而有家投标供应商只提供了2个,并澄清说其中一个证书包含了没提交的证书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专家认为该投标人响应了该实质性条款,那么据此是否能够判断专家是故意损害采购人的正当权益呢?是否应当被列入不良记录?除此之外,也缺乏充足的条件让监管部门获得专家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的有效证据。没有证据,很难惩罚。
结合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性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副处长朱丹青分析说,专家评审委员会既临时组成又独立评审,几乎不受约束,虽然有反馈机制,但是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代理机构也会放宽尺度,在一些问题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获得处罚的证据就更难上加难。
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体,也正是因为落地难,才催生出实践创新的动力。“江苏省将对专家的管理由专家库改为聘任制。”吴小明介绍说,给专家发聘任书,且聘任书一年一审,不聘用不抽取。每个专家在一年之中参加培训、评审、迟到早退、发表倾向性意见等情况,都会在江苏省专家管理系统中记录;并且参照银行信用等级管理的方法,对政府采购专家也划分了等级,在系统中对不同等级的专家用不同颜色进行区分,标黑的专家下一年不再被聘用。
考核、复审形同虚设
考核、资格检验复审可以说为专家的退出管理提供了最直接、最方便也最有说服力的依据。多地将这种方式列入了本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所谓的考核和资格检验复审犹如一纸空文,走过场的多,落地的少。原因出在哪儿?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张志林认为,考核的方法固然好,但是在实际中,存在两大问题。首先考核的指标不具体,如何判断专业能力、掌握法律法规和独立评审情况等,都没有具体的标准;其次,考核的结果对专家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好坏都基本不会影响其正常工作和生活。
而且,也并不是所有的受访者都赞成以考核结果的高低作为专家去留的标准。
政府采购专家也往往是某单位的骨干,“忙”就是他们平时的工作状态。吴小明表示,尤其是专业化程度较高的领域,比如保险、医疗器械等行业,如果专家还能忙里偷闲地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已经实属难得,毕竟政府采购程序复杂、报酬又低,若再要让专家参加考核考试等,等于提前下了“驱逐令”。
朱丹青又做了补充:“考核有其局限性。专家属于高智商人群,一般都很在意自己的声誉,如果被考核不合格,面子上过不去。鉴于此,广西也在尝试建立自动离库机制,不发聘用证书,也不通知专家出库,而是根据反馈情况,系统自动屏蔽‘问题专家’,既能达到考核的目的,又兼顾专家的感受。”
超龄是不是问题
在专家管理中,不少监管部门也划定了专家的年龄线。比如,《桂林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为规范》规定,对于年龄超过65周岁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再续聘。但同时,记者注意到一个问题,为什么要限定“原则上”?
“以年龄做限制,一是考虑到人到达一定年龄后的身体状况,毕竟政府采购评审还是很辛苦的;二是知识结构老化的问题,年纪大,吸收新知识的能力也有所退化,实际中就出现过老专家不会用电脑的情况,不利于公平公正。但各地都存在不同程度专家短缺的现状,比起无专家,超龄专家也就不是问题了。”吴小明如是说。
张志林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专家少在小城市表现得更加严重,此种情况下,再用年龄设道关,那就真无专家可用了。所以,在牡丹江这样的地级市,只要专家身体健康,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且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都不会被拒绝。
但也有业内实务专家认为,年龄限制应该更刚性,65岁应该是强制退出线,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湖南省省直机关采购中心副主任刘跃华引用南宋理学家朱熹的诗句说明年龄刚性退出的意义,老的请出去,新的请进来,新陈代谢才能更快,多些“80后”专家会更符合“快时代”的要求。
职业化是根本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专家的退出机制,但在实际中,为钱评审、不看标书、滥竽充数等“南郭专家”确实不在少数,如何才能合理合法地让这些“问题专家”退出政府采购评审队伍?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谈了自己的观点:应该参照国外的公务员退出机制,逐步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退出机制,包括退休制度、离岗培训制度、硬性淘汰制度等,促进专家合理流动,结构优化。
在采访中,另外一些受访者则认为目前国内政府采购还不具备建立退出机制的条件。“建立政府采购专家退出机制有两个先决条件:一是形成专家评审义务制,专家都自愿来参加政府采购评审;二是信息化、电子化建设完备,建立了全国共享的专家库资源。在专家供应充足的前提下,探讨如何择优选择、淘汰落后才有意义。”张志林表示。
“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3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这个规定都无法执行的前提下,讨论专家的退出机制还为时过早。在管用分离的原则下,常会造成管理部门只知‘海选’专家,使用机构为使用而使用的问题,因此建立专业性评审专家委员显得尤为重要。要将专家在政府采购中的表现与个人社会名誉挂钩,一旦出现违规,就会对其名誉造成损害,并且直接影响他在其他领域的工作。专家的责权利必须要统一。”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王跃进认为。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一个“问题专家”退出了,下一个请进来的就没有问题吗?与其单独探讨专家退出机制还不如尽快建立职业专家评审制度,彻底改变评审委员会“临时机构”的性质,真正让政府采购的专家任起职、担起责,同时激励机制要真正贴近专家的心理需求,让其舍不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这个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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