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非主流现象成因及破解——对政府采购高价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政采非主流现象成因及破解
——对政府采购高价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 钭秀千
《政府采购法》实施10年来,政府采购法治精神越来越为社会各界所认同和支持。
笔者从事县级政府采购监管工作6年多来,共计经手审批了6220个政府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金额超过10亿元。政府采购工作的亲身经历和耳闻目睹,使我深深地感受到政府采购参与单位在认识和行为上的变化,其成效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在这正常健康的政府采购主旋律当中,我也感受到了其中非主流的不协调音符,更感受到从事政府采购宣传和监管的些许无力与无奈。
正如买醋的被指责“醋不酸”一样,政府采购非主流现象中,最为集中和强烈的核心话题就是政府采购“价格高”、“东西贵”。这种声音不仅来自采购单位的经办人,也有来自负责人;既存在于县直机关,也出现在乡镇;既发自被监管部门,也甚者发自监管部门本身。流言面广点散,无疑给政府采购的健康开展带来阻力。
那么,出现“价格高”、“东西贵”非主流现象的原因何在呢?从逻辑概念上判断,此定论不外乎有“真”或者“假”的某个实事存在。但从政府采购的实际来看,必须辩证地分析其情形与原因。
“真”从何来
“黄金无足色,白璧有微瑕”。百密难保不疏,我们不敢绝对保证全部政府采购的中标价格都低于市场价,实践中也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出现极少数的“真”案例。
一是间接成本增加可能导致价格增加。在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由于包含了投标响应过程中招标文件制作、投标参与、货款预留垫付、验收、保修服务、税收(个人购买中不开具税务发票的问题较为普遍存在)等人工支出和财务成本,确实导致最后中标结果价格的增加,由此可能造成了与采购单位自行购买相比价格“还要高”的情况。
对于这一情形,从经济学角度来讲不能简单地判断为“价格高”了,其直接价格不一定提高,只是增加了因招标方式以及合同履行要求而产生的间接费用。
二是市场资源控制所致。县级城镇由于受消费规模的制约,其消费总量、商家的商品存量相对有限,经营规模相对偏小,而外地较大商家由于采购项目规模、供货服务距离、效益和其他条件等原因,参与招标的积极性不高,最后中标单位往往是本地供应商。当地供应商中标后往往需要重新组织货源,加之需付出一些投标成本,从而形成了高于一般价格的现象。
三是违规中标所致。从理论上讲,如果有违规中标的话,自然会出现高价问题。
四是在协议供货中,实际采购时间滞后于协议供货价格确定时间,有的采购物品由于时间推移其市场价格已低于协议供货价格,或者经过谈判实际成交价可以低于协议供货价格,这时如果仍以协议供货价格直接作为成交价格,同样可能出现价格高的情形。
五是单一来源和“跟标”采购所致。理论上说,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一来源采购结果,是不能简单地说价格高了,而是由采购产品的性能所决定的。这里所说的单一来源价格高了,是指那些不必以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而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的结果。同时,违规“跟标”也是导致非正常价格的原因之一。
以上5种情形即使是存在或者出现,在整个政府采购项目中也只是沧海一粟。这不能代表政府采购的全部,也不能因此否定政府采购的全部,否则就是以偏概全,既无实事论证,也有违全面的辩证的哲学观点。
似“真”非真
有些政府采购“价格高”的流言,表面上看有板有眼,但如细加比对分析,其实非“真”。
一是以不同采购时间比照同一产品价格。主要出现在有的协议供货项目中。比如,以协议供货入围价格而不是以实际成交价格,作为比照对象。
二是以不同型号标准比照同一价格。对政府采购的一种声音就是“我买了什么东西,就比政府采购的便宜”,而其实是由于产品型号、具体参数、性能不同。
三是以不同品牌比照不同价格。品牌不同显然在价格上会有区别,而有些人忽视了品牌差异,简单定论为政府采购“价格高”。
四是以不同服务比照同一价格。即使是完全相同的产品,由于服务要求不同,所产生的成本也不同,价格自然也不一样。
消除非主流
总结而言,出现流言也是事出有因的。
一是无意识的人云亦云。简单一句话就是“政府采购的价格高”,而当问其所以然或者哪些东西高了,回话却是“别人都这么说”。这类情形主要出现在没有参与过政府采购的人身上,其原因在于没有深入了解和理解政府采购,缺乏深入有效的调查研究。
二是有意识的莫须有。为规避政府采购,实现自由购置,或者为了实施某种采购方式,在申报审批或者评论政府采购时有意识地诋毁,甚至是言之凿凿,当然所举案例同样经不起盘查和推敲,这类情形主要出现在经办人身上。
三是贪图简便。漠视政府采购程序上的法规要求,为急于求成,规避政府采购程序,也会出现“政府采购价格不一定低、东西不一定好”的怪论。
存在这些非主流因素,可以说既是政府采购发展过程的必然,也是法治建设过程的必然。破解策略的重点须在法理传播、执法力度与自身完善三方面见真章。
其一,强化法律宣传。着重是要强化《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的宣传与普及。宣传的重点确定两个针对性上:一是对象的针对性。重点是党政机关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二是内容的针对性。重点是政府采购与自由购置的本质区别,政府采购价格的主流优势,如何防止、避免各方因素造成的可能“价格高”问题,如何认识政府采购价格的实质等。
其二,加大执法力度。关键是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针对违反《政府采购法》的采购行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追究,不仅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而且为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撑,以此消除政府采购过程中的非主流因素。
其三,注重自身完善。不可否认法律自身尤其是在操作层面上,显然存在缺陷,在具体的操作方法和措施设计上要不断完善,提升操作能力,从而实现提升政府采购效果的终极目标。只有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才能排除非主流现象,实现普遍认同的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浙江省缙云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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