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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有争议的围标举报案

栏目: 以案说法 时间:2014-02-21 19:46:40 发布:测试 分享到:

一起有争议的围标举报案

生产商授权书落款、印章不一致,该如何判定其授权行为?

 

■ 本报记者 朱颖

案例■■■

近日,某省监管部门接到了一起对某公开招标项目围标行为的举报案件。举报人提供了电子邮件、手机QQ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等证据证明,3家投标人在参与该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前,均取得了A授权生产商授权并进行投标。然而,监管部门在处理案件时发现,由于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导致3家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基本一致。此外,由于代理机构审核疏忽,并未发现厂商授权书上落款与印章不一致,投标人提供的授权书落款为A授权生产商名称,印章却为A授权生产商驻该地办事处章。这些问题,让监管机构在处理案件时产生了困惑。

分析■■■

本案中存在几个值得探讨的细节问题,一是生产商授权书落款印章不一致,此时该如何判定其授权行为?二是由于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要求,造成投标人授权书基本一致,监管部门能否认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三是举报人提供的电子邮件、手机QQ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等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授权行为判定存分歧

“生产商授权书落款印章不一致,代理机构的确需要承担审核投标文件不严的责任,然而,令我们困惑的是,授权书落款为A授权生厂商名称,印章却为A授权生产商驻该地办事处章,该办事处坚持此前一直如此操作,且并无总公司授权,但事实上,A授权生产商一直认可其授权并提供相关产品,在如此复杂的情况下,监管部门该如何理性判断授权行为?”该监管部门负责人向记者提出了困惑。

针对如何认定授权关系的问题,专家律师间也产生了分歧。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在《合同法》中,有体现代理制度,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由此可以判断本案中的代理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有授权。

然而,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放则表示,授权书应以公章为准,不应以落款或操作惯例为准,故不能认定为总公司行为。

异常一致需有前提

在本案中,项目招标文件里并没有注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因此导致3家投标人不仅授权书基本一致,且标书中的系统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培训计划也基本一致,甚至3份标书中的某些段落、举例图示、文字完全一致,投标人仅仅在其中修改了公司的名称,并加入了一部分与自身相关的内容,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管部门能否认定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异常一致’需要有个前提:在不应该一致的时候一致了,如在使用不同产品时,标书中内容仍一致则认为是‘异常一致’。而3家供应商使用同样授权产品,标书内容应该是一致的,因此凭此不能说明‘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马明德律师在采访时表示。

“针对这个问题,监管部门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具体比较,如技术方案、实施方案、供货方式、售后服务、技术支持等,之后再进行具体判断。”顾放补充道。

手机截屏无需公证

本案中的举报人曾向监管部门提供了一系列电子邮件、手机QQ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等,并以此为证据证明,此时,监管部门该如何认定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效力,这些打印件又是否需要进行公证?

“此事可由监督机构自行判断,并不需要公证。”何红锋表示。 但顾放认为:“此类单独的证据证明力较弱,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补证。对这些文件进行公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其证明效力,因此根据取证的方式方法可以采用公证,但不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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