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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受罚就该全国“禁赛”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9:46:14 发布:测试 分享到:

一地受罚就该全国“禁赛”

 

■ 李文仲  郝晓鑫

《中国政府采购报》近日刊发题为《一地受罚是否全国“禁赛”》的文章。该文涉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的地域范围问题,即若某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某公司作出3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决定,则该公司除了不能在该地人民政府管辖地域范围内参与政府活动外,能否在该地之外的其他地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笔者认为,一地受罚,就该全国“禁赛”。也就是说,无论作出处罚的财政部门属于县级、省级或是国家级,受罚供应商均不得参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政府采购活动。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一是《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发生的政府采购活动,统一按照该法规定进行。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作出,从立法本意及适用逻辑上来说,在没有例外情形时,该决定只要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并生效,其效力应当及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二是政府采购政策和市场是全国统一的,某公司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无论其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何处,均可以参与全国范围内的任何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与之相对应,一旦其被剥夺参与资格,则应当被禁止参与全国范围内的任何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活动,而不论政府采购活动组织者所在区域或行政级别。

三是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权属性来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3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3条,政府采购遵循的是与财政预算相对应的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属地管辖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其中,各级财政部门是独立主体,相互间不存在上下隶属或行政领导关系,都有权依法独立作出处罚决定,也就不存在下级部门处罚决定是否适用于上级部门的问题。

四是从行政处罚的救济程序看,处罚决定作出前,某公司可以进行陈述、申辩,处罚生效后仍然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甚至可以上诉、申诉,而这一救济体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设置,每个环节的决定都有法定效力,与之相应,行政处罚的效力也应及于全国。

值得一提的是,有观点认为,如果某公司是被县级财政部门处罚,其他地区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则无法知晓处罚实事,也就不能及时取消其投标资格。对此,笔者认为,这是处罚决定的实际执行问题,而并非是否应当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条件。要妥善解决此问题,首先,要求处罚机关充分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义务,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处罚信息,实现信息公告范围最大化。其次,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同一个地区或行业,供应商之间相互了解程度较高,加之存在竞争关系,一旦某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其他供应商能够及时发现并提起质疑、投诉或举报。最后,一旦某公司隐瞒被处罚的事实参与投标活动,将被视为不合格供应商,并从重处罚,以增加其违法成本,打消其侥幸心理。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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