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有所值应成为政采首要原则
物有所值应成为政采首要原则
■ 刘军民
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的一种方式,从本质来说,政府采购活动也应遵从财政支出的原则,即以支出绩效(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最大化为导向。
从国际比较来看,英国等主要发达国家尽管对政府采购的规范性要求很多,但其核心原则只有一条,即物有所值。 该原则是对政府采购终极目标的规定,不仅要考虑获取商品时的价格、性能、服务,还要综合考虑运行、维护成本,以及在商品生命周期结束后的处置成本,如对环境、健康和安全的影响等。物有所值是强调采购活动要达到更加理想的综合效益,即由好用、耐用、环保和价格合适等因素构成的最佳综合效益。
实践领域,近年来英国已将可持续采购的理念贯穿整个政府采购过程,放弃单纯依靠价格决定中标的采购模式,在采购中使用经济、环境和社会的综合标准评价产品和供应商,激励可持续产品市场并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可以讲,只有在物有所值的原则指引下,政府采购才可以突破既有采购原则(强调初始采购成本节约)的一些藩篱,从更广、更长远的视野来执行采购,从使用生命全周期成本和效益等视角来综合评标,这样不仅使得采购创新产品和技术方案成为可能,也使决策采购更加科学,并成为采购主体的一项主动选择。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从字面来理解,不难看出其重点是放在政府采购过程控制上。在实践中,政府采购强调的重点是采购过程的成本控制与节约开支。虽采购过程对采购结果的影响重大,但过于强调过程,有可能使整个采购过程陷入形式化,还会增加采购成本和降低采购效率,即只追求程序合格、过程规范而忽视结果合理,现实中这方面的负面案例有很多。政府采购机构强调节支,往往把节约多少采购资金作为对采购成效的重要评判标准,这本无可厚非,但如果仅将“节支”和“最低价格”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惟一目标,则有失偏颇。事实上,单纯强调节支是对《政府采购法》立法宗旨的片面理解,是对“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种误解,也是导致政府部门和执行机构在操作过程中不时步入误区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此,政府采购机构要转变观念,要从政府采购一味注重节约资金转到注重实效、注重质量、注重公共服务效率上来,从单纯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转变到综合考虑社会效益和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上来。总体来说,“物有所值、良治与效率”应成为现代采购制度的首要原则。遵循物有所值原则,就要求在采购评标时,不仅仅局限于货物、服务和工程方案的价格,而是要综合考虑质量、投标者以往的业绩、供应方案的可靠性、环境和社会影响等。
(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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