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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十行”式评审的出路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9:45:35 发布:测试 分享到:

“一目十行”式评审的出路

 

■ 曹建玉

分工评审方式的出现,有一定的必然性, 虽然它的合法性目前仍有争议。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时间,通常都不超过一个工作日。评标的所有程序中,分配给评委的评审时间(包括审阅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一般都不会超过4个小时。在有限的时间内,如果投标供应商不多,评委就有比较充足的评审时间;如果投标供应商过多,评委们要对所有的投标文件都仔细阅读并进行必要的对比分析,显然不符合实际。

以家具项目为例,投标文件一般都在100页-300页之间,最多有多达400多页的,按平均每家200页计算,如果有5家投标供应商,评委就有1000页的评审量,按4小时评审时间算,每分钟的评审量是4.2页;如果有8家投标商,评委就有1600页的评审量,每分钟的评审量是6.7页。与通常的阅读速度相比,这样的速度已经可称为一目十行了。

在家具项目评审中,一个资深而且熟练的专业评委,在评审时可以分清主次,抓住重点,对熟悉的企业有关内容可以一翻而过,与评分无关的内容可以不看。即使如此,认真审阅一份200页投标文件的时间,也应该不少于30分钟。如果需要进行前后对照、分析对比、质询核实,费时会更多。这就意味着,如果一个家具项目投标供应商超过8家,评委将不堪重负。实际上,一个家具项目投标供应商超过8家并不少见。

综合评分法是现在常用的评标方法,评分项目中主观分的项目通常较少,多数是客观分项目,对打分的精确度要求比较高。评委必须认真阅读投标文件并做记录,对评分做出准确判断,不能出现大的偏差,更不能有漏判、误判、错判,否则公布评分时,会受到投标供应商的质疑甚至投诉。所以,项目评审中评委的评审任务是十分繁重的。

要保证高质量的评审结果,必须保证评委有充足的评审时间,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而在投标供应商较多的项目中,这恰恰成为纠结的根源。

面对多家投标供应商,评委的评审办法不外乎以下几种:

一是评标不限时间。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评委有充足的时间评审,从容进行分析对比,可以保证评委完全独立评审和打分,漏判、误判、错判少,评审质量高。缺点是:需要解决评委们的食宿,成本较高。通常承办机构都不愿意采用这种办法。 

二是限时一个工作日。不超过一天的评审时间,已经是不成文的规则。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成本低,投入少。缺点是:评委压力大,时间太短,被迫走马观花式评审,免不了凭印象,拍脑门,错漏率大幅提高,评审质量下降。

评审时间不能增加,又要保证评审质量,分工评审顺理成章作为解围的必然选择。

三是简单分工评审。为确保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并尽量减小差错率,故而将所有投标文件平均分配给评委,分头评审,集中汇总签字。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评委负担小,效率高,评审速度快,成本低;缺点是:与《政府采购法》“三公一诚”原则不符,违背了评委应当独立评分的规定。

四是有条件的分工评审。有分项评审、分类评审、分组评审等形式,初评结果提交评委会,经全体评委审查通过,形成最终评审结果。这些方式的优点是:评委负担较小,评审速度较快,差错率低,成本低。缺点是:如果保证“三公一诚”和评委独立评审打分的措施不严密,会有打法规“擦边球”之嫌。

比较以上办法,第四种办法既能加快评审速度,又能保证有比较好的评审质量,代理机构、评委、采购人、投标商、监督委等各方都能接受,可行性最大。

应该承认,有条件的分工评审是一种折中的选择,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如果将来有关法规能对评审时间和评委工作量作出明确的界定,问题或将不复存在。

(作者系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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