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答疑文件不可画蛇添足
采购答疑文件不可画蛇添足
答疑只能针对具体问题作出明确答复,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投标人,也不必提及提问时间等
■ 马正红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招标项目往往存在现场踏勘和采购文件答疑、澄清、修改等程序。现场踏勘应安排在采购文件答疑、澄清、修改发出之前,因为投标人在对现场踏勘时也可能提出一些疑问或问题。采购人一般会在投标截止前一定时间前就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统一作书面答复,并以答疑公告形式发布或与澄清、修改公告一起发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规定,“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答疑、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的影响,并将其在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
笔者认为,采购人发布答疑或澄清修改公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公告主要是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和投标文件中未说明清楚的问题进行答复和澄清。
二是要注意答疑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或矛盾的地方,而且要明确如有矛盾,以哪一个为准。一般都是以本次答疑公告和澄清公告的内容为准。
三是对涉及资格条件、评标细则或无效标条款内容进行答疑或澄清、修改时,要特别慎重,没有什么原则错误,一般不予以修改或调整,即使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也要注意详细审核。因为此部分内容是投标人的门槛和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或判定无效标的重要依据。
四是并非所有问题都需要答复。采购人发布答疑或澄清修改公告的内容必须是影响招标的内容,不要对答疑以外的其他问题轻易说明和回复。
五是采购人对投标人的提问答疑只能针对具体问题作出明确答复,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投标人,也不必提及提问时间等,以免画蛇添足。
对于最后一点,笔者认为有必要引起采购人的重视。因为笔者发现,有些集采机构发布的答疑公告中,正文没有任何问题,详细内容以附件形式发布,但附件中有具体提问的单位和姓名、时间等。答疑内容一般是由预算单位回答的,预算单位把提问的单位和问题、回复内容都写在了里面。笔者认为,采购人在发布的答疑文件中写明提问者的单位或姓名的做法不符合惯例,同时也是违法行为。因为财政部18号令第26条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在答疑文件中,写明了提问者的单位或姓名,属于向他人透露以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为了有效地保证政府采购的竞争性,采购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情况,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抬高投标报价,或者结成共同联盟,通过提高或者减低报价等手段损害采购人利益。
(作者单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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