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评标价法应成为货物采购主要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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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
有人曾形容说,政府采购活动中“权力”最大的是评审专家手中的那支笔。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合同给谁不给谁,都由它决定。在规范“花钱一支笔”成为社会共识的大背景下,政府采购评审制度和方式是否也该进行必要的完善了?
岳小川
资金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采购必须是价格主导的采购。
最低评标价法应成为货物采购主要评标方法
中机国际招标公司第五业务部总经理 岳小川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采购价值100多万元的豪华警车、3万元办公用笔记本电脑、5000元的苹果手机U盘等,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出现奢华采购的原因有很多,例如预算不科学、采购无计划、采购工作人员对采购资金的责任心不强等。其中,有一个一直被忽视的但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采购评审方法不合理。
国际上招标采用的评标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最低评标价法,另一种是综合评估法。由于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可以使采购资金的价值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充分体现资金提供方的意愿,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都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货物和工程招标的主要评标方法,只有服务和少数特殊工程的采购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目前,以最低评标价法作为货物和工程招标的主要评标方法,已经是世界各国政府采购的普遍做法。
我国于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法规对这3种评标方法的使用没有规定,可由采购人自由选择。实践中,综合评分法主要是依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主观因素评审,易受采购人控制,一般采购人都愿意采用,因此绝大多数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都采用了综合评分法。而最低评标价法和性价比法却极少被采用。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豪华采购问题,需规定货物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必须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这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一是政府采购资金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采购必须是价格主导的采购。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公民和企业的纳税及政府的非税收入,不是采购人的自有资金,不能仅仅体现采购人的意志。采购人的采购行为应当向公民和企业负责。政府采购的目标通俗讲就是“少花钱、多办事”。少花钱是前提,多办事是追求。个人采购可以购买名牌产品、奢侈品,以满足个人的虚荣心。而政府采购绝对不能浪费纳税人的钱为采购人的虚荣心买单。
二是最低评标价法可以杜绝奢侈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不再考虑投标货物除满足采购需求以外的额外功能和服务,即不为额外功能和服务买单,有利于杜绝出现奢侈采购。
三是最低评标价法有利于减少腐败。由于评价投标优劣时只考虑投标价格,投标人价格竞争更加充分,投标人为了中标只能尽量压低投标价格。中标价格降低后,留给投标人进行腐败交易的资金减少,从而也可一定程度上减少腐败发生。
四是最低评标价法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最低评标价法充分发挥了价格的杠杆作用,利用价格配置资源。质次价高的产品通过价格竞争,逐渐退出市场。质量符合要求、价格低的产品在竞争中的优势得以体现,从而得以生存和发展。
五是采购评审更加公平。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过程简单,评审因素可以全部客观量化,基本上没有人为操作空间,可以实现评标的公开透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可以把评标的细节予以公布,接受投标人监督,杜绝暗箱操作,使政府采购更加公平。
六是为迎接外国产品的竞争做好制度准备。中国正在进行加入GPA的谈判,加入GPA只是时间问题。我国产品的最大优势就是价格,为了使国货在与进口产品的竞争中处于同等的或有利地位,应当尽快在政府采购货物评标方法上与国际接轨,以便中国产品提前做好迎接进口产品在政府采购市场上竞争的准备。
毋庸讳言,最低评标价法也有一些局限性。对于一些特殊用途货物的采购和非标准化服务采购,不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尽管如此,最低评标价法应当成为政府采购货物采购的主要评标方法,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尽早出台相关规定,使其成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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