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制度的国际范本
多种制度的国际范本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GPA谈判进程的提速,客观上要求我国进一步完善立法。欧美等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经验,可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完善提供多方面的借鉴。
司法救济解决政采争议
韩国:投标人可直接上诉法院
韩国对国内政府采购中发生的投诉,由招标单位处理;如果投标人有异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解决。在国际招标中,如果投标企业认为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有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行为,可先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投标企业可向韩国国际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
美国:政采争议走合同纠纷程序
在美国,政府采购争议属于合同纠纷范畴。解决合同纠纷,需要供应商首先向合同官员提交索赔要求书,索赔要求书说明索赔的理由、法律依据和索赔金额等。合同官员在收到索赔通知书后60日内签发决定。供应商若不服索赔决定,可在收到索赔决定后90天内就合同官员的决定上诉到合同诉讼理事会,或者在1年内向美国联邦赔偿法院提出上诉。
欧盟:宽松的救济机制或导致滥诉
欧盟规定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可以直接向欧盟法院上诉。上诉期内所签合同无效,公共合同监管局可对合同的签订人予以制裁。合同签订后也可以上诉或投诉,如有违法,公共合同监管局仍可认定合同无效。但这也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可能导致滥诉。
集中采购各行其“道”
美国:集采机构也需“抢”市场
美国采取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在集中采购中,隶属白宫的联邦政府总务署(GSA)主要行使组织操作职能,GSA通过协议供货或接受其他机构委托招标等方式为其他机构提供服务,其他机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执行GSA集中签订的采购合同。GSA为其他机构提供服务时收取服务费,因此,需要不断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以争取更多的委托项目。在部门采购方面,联邦政府国防部、航空航天局和财政部等采购规模较大的部门,在部门内设立了政府采购办公室,独立开展本部门的采购工作。
韩国:中央、地方限额以上项目须交集采机构
韩国实行较为集中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韩国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定,中央部门的政府采购中,价值在30亿韩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5000万韩元以上的货物采购,都必须由调达厅代为进行。地方部门的政府采购中,价值在100亿韩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5000万韩元以上的货物采购也应由调达厅代为进行。上述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既可以由各部门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调达厅代为采购。调达厅是韩国财政经济部下属的一个副部级单位,也是全国惟一的政府采购专职机构。
电子化成为必然之选
韩国:电子招标实现顶层设计
韩国制定的《电子交易基本法》和《电子签名法》,对电子交易活动作出了规范。虽然这两部法并不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但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严格按这两部法的规定执行。韩国的政府采购业务都在网上进行,包括采购信息的公布、物资采购等。在韩国,各供应商可根据网上公布的信息,在网上投标。投标结果由电子计算机自动排位确定,并自动向社会公告。
新加坡:以电子化增强透明度
新加坡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政府采购电子化发展较快。新加坡将公开招标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并通过电子化增强采购的竞争性和透明度。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不仅将所有信息公开,而且采购过程也公开进行,政府部门随时可以对任何一个采购环节进行复查。社会公众可以从网上查看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此外,新加坡政府还非常重视网络的安全性。
意大利:网上交易限额低
意大利集中采购机构CONSIP建立电子采购平台,开设了网上商店、网上招标和网上交易市场。通用产品基本纳入网上商店。由经济财政部制定产品标准,CONSIP在市场调研、了解需求后,实施网上招标,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框架合同,协议的期限一般为2-3年。意大利2001年开始启动网上交易市场,低于欧盟规定限额的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直接将其产品在网上发布,公共机构可进入市场选购。(程红琳 耿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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