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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谈判给国内制度发展带来什么

栏目: 专家连线 时间:2014-02-21 19:44:08 发布:测试 分享到:

GPA谈判给国内制度发展带来什么

 

本期嘉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副院长 屠新泉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姜爱华

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 王周欢

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博士后  吕汉阳

主持人:本报实习记者  耿丹丹 程红琳

屠新泉 GPA的透明度、公平、第三方监督等规则将有助于改进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姜爱华 可利用我国尚未加入GPA的现实条件,为我国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提供一个缓冲空间。

王周欢 政府采购走行政救济的途径是否为必然之选,值得反思。

吕汉阳 要系统设计政府采购评审制度,改进专家作用发挥的方式。

 

11月29日,我国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交了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第四份出价。从第一次修改出价历时近三年,到第二次的修改仅仅为一年多时间,再到此次递交第四份出价,可以看出,我国加入GPA谈判的进程正逐步加快。而随着谈判进程的推进和国内政府采购改革的不断深化,现实环境对调整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将呈现出何种发展趋势,为了适应当前情况,现有的制度又需要作出哪些调整和完善?就此,日前,《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与部分业内专家展开了探讨。

◆ 机遇与挑战并存

主持人:各位嘉宾,大家好!《政府采购法》实施10年来,我国政府采购改革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政府采购法》颁布10周年及GPA谈判进程加速的今天,国内外环境将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产生哪些影响?

吕汉阳:2001年我国加入WTO时,国内尚未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客观上不适合签署GPA。2002年《政府采购法》出台后,我国建立起了一整套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也保持了快速增长,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5年的2928亿元迅速增加到2011年的1.13万亿元,年均增长25%。

然而,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时间较短,国内尚未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大市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规范、不透明的行为时有发生。欧美发达国家通过200多年的实践,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及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相比之下,中国难以在短时期内走完这一过程。在现实国情下,中国政府采购的对外开放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有一个国内完善和国际开放的渐进式、互动式发展过程。中国需要时间进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改进和完善,而加入GPA恰恰可以有效促进国内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全和发展。

屠新泉:加入GPA可能会给我国政府采购改革带来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我国可以以此为契机,促进政府采购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另一方面,GPA规则在国内的实施将对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更高要求。

值得引起关注的是,加入GPA将对现有政府采购体制带来冲击。这是由于我国的政府采购体制仍然不完善,法律间的协调及监管的有效性等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各类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中的腐败、混乱现象正是这些问题的表现。从这个角度上来说,GPA的透明度、公开、公平、程序合理、第三方监督等规则将有助于改进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但不利的方面同样在此,和WTO约束政府的政策不同,GPA直接管辖政府的采购行为。考虑到我国政府在经济中的突出作用,以及我国政府采购体制的种种问题,一旦加入GPA,有可能出现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频繁受到其他参加方质疑甚至是诉讼的情况,这无疑会是一个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主持人:如同屠教授所说,加入GPA所带来的体制上的冲击值得关注。然而,近期因为全球经济不景气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趋势,又为制度的调整增加了更多变数。关于这个问题,大家有何看法。

姜爱华: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时,我们更有理由用政府采购制度来保护国内市场。此前有国家认为,我国政府采购并没有真正开放,其实,由于部分采购人存在倾向进口或外资企业产品的现象,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实际开放程度并不低。目前,部分GPA缔约方一方面要求我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另一方面又在保护自身国内市场。我们可以利用我国尚未加入GPA的现实条件,为我国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提供一个缓冲空间。

吕汉阳: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来看,没有哪个国家的政府采购市场是完全对外开放的,购买国货已经成为这些国家保护国内企业和产品的通行做法之一。例如,美国作为政府采购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其采购国货制度最为严密。在我国,由于官方尚未出台明确的国货标准,对于国货采购,还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行之有效的操作办法。

屠新泉:正如两位同行所说,目前在国际上,虽然多数国家未对购买国货作出硬性要求,但在实际采购中恰恰相反,大部分GPA缔约方购买本国产品的现象很普遍。其中,美国的政府采购相对比较开放,韩国是要求政府采购国货的典型国家,而且推行较为成功。与此同时,日本购买本国产品的情况也具有典型性,国外产品很难进入该国政府采购市场,原因与其国情有一定关系,即政府和国民不喜欢进口商品。由此可见,政府购买国货的实施操作不一定需要成文,可通过技术手段加以实现。

此外,对于如何界定国货这一问题,应尽量制定简单的标准,比如原产地、贸易常用规则,或者只要在国内组装就可视为国货等。

◆ 现有制度仍需完善

主持人:我们曾就GPA背景下对部分政府采购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这一问题,询问了政府采购业内监管和操作部门工作人员。在他们提出需要改进的几种制度中,完善供应商救济渠道、对投诉质疑制度进行调整的呼声颇高,各位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王周欢: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采取内部救济与外部救济相结合、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方式,可以说是较为完善的。然而,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财政部门时而成为被告,且诉讼旷日持久的现象在社会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政府采购走行政救济的途径是否为必然之选,值得反思。

《政府采购法》规定,投诉人不服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非为强制性规范,供应商可选择民事救济的途径,或依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及民事诉讼。招标就其法律性质,属于缔约的过程,因缔约不当所致损害之事通过民事救济的途径更为合理。如果因财政部门不作为或有违法的行为,循行政救济途径应属当然。

吕汉阳:《政府采购法》第六章对质疑投诉处理作出了规定,而制定时间早于《政府采购法》的《招标投标法》,对此并没有专门规定。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专设一章,对此进行补充。从两部法来看,都有涉及投诉处理的基本规定,在财政部2004年颁布的的3个部长令中,其中一个便是《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这说明我国对于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建章立制是非常重视的。按照GPA的要求,需要设立第三方质疑投诉处理机构,而财政部不属于独立的第三方。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法律法规对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设置与GPA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未来一旦加入GPA可能要修改。

GPA的另一个特点是透明度建设。它不仅与信息公开、供应商公平竞争有关,还与投诉处理息息相关。在投诉处理中,取证十分关键。从我国实践情况看来,目前信息公开依然不够充分,导致供应商投诉过程中取证的来源存在问题,限制了供应商救济权利的使用。我国目前对投诉处理的制度安排不符合GPA要求。但是,这项制度该如何调整和完善,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不多、不深。

屠新泉:透明度原则是GPA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也是先进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共性。虽然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有相关原则,但缺乏强制实施的具体要求和规定。事实上,在互联网技术高度普及的今天,实施透明度原则的成本和难度并不大,采购单位的意愿不高,有可能是出于为自己保留更大自由裁量权的需要。而这种自由裁量权正是导致贪污、腐败、竞争性不足等问题的根源。

主持人:在对投诉质疑制度的探讨中,引申出来另一个问题,即目前质疑评审专家评标是否合理的声音越来越多。那么,在《政府采购法》实施10年后的今天,是否有必要对专家评审制度进行调整或完善?

屠新泉:我认为,应该加大对评审结果的公开力度,由社会评判,这样对解决后续争议有很大帮助,使责任和权利更加匹配。同时,专家评审制度还有完善的空间,比如,评标时增强专家评审监督、公示评标结果,将专家的声誉、个人诚信、专业素质、责任心、水平与评审职能挂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惩戒。

吕汉阳:在立法之初,建立专家评审制度是当时考虑的一种理想状态,即引入第三方专家进行客观、独立、公正的评审。但客观地说,这种制度存在先天不足,将项目评审交给一个临时抽取组建的非法人实体,其权利和责任不明确,一旦出现了质疑或争议,处理较为困难。而且专家们对项目也不了解,在短短的半天时间内要对几份甚至几十份标书进行评定,其效果难以保证。从主观上来看,目前专家评审制度不够完善,如专家库分类不够细化导致抽取的专家业务类别不匹配、专家法律业务培训相对缺失等。从市场价值来看,专家的评标费不足以满足部分知名专家的价值需求,导致专家有可能敷衍了事或者被某些利益主体收买。我认为,短期来看,弥补以上缺陷的做法是细化采购评审程序和流程,加强专家思想法律意识,让其深刻了解政府采购的严肃性。长期来看,需要系统设计政府采购评审制度,改进专家作用发挥的方式,明确评委会的权责利。

◆ 坚持走透明高效之路

主持人:刚才各位从不同角度出发,为现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具可操作性的建议。那么,站在当前,各位如何看待未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发展?

屠新泉:首先,应明确界定政府采购的实施范围、主体、资金来源。《政府采购法》主要对集中采购提出要求,对分散采购的管理还不够。采购主体具体包括哪些,需要进一步厘清。有关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对国企、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制定不同的采购制度。

此外,涉及具体程序上的问题,可学习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我们可以在惯例的基础上,将国际通行的办法,“搬过来”适当调整后为我所用。

姜爱华:政府采购制度应更加规范,近年来,财政部在中央单位推行批量集中采购制度,便是政府采购走向规范化的一个表现;政府采购制度应更加透明,财政预算透明化、政府采购透明化,便于广大纳税人的监督,这也是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权益的一种保护;政府采购制度应统一化,如制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统一的制度。

王周欢:除了规范化、透明化、统一化之外,电子化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各地采购平台的标准不尽相同,我认为应尽快统一电子化平台的建设标准,整合资源,形成一体化的电子化采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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