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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采购预算是否必须废标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9:44:05 发布:测试 分享到:

采购与预算系列探讨(二)

 

超过采购预算是否必须废标

 

■ 阳春

在政府采购工作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因投标报价超过预算而废标的案例,或者绝大多数项目都是“一超即废”,即只要投标报价超过预算就废标。笔者也常常接到一些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询问:一是所有投标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是否必须废标?二是部分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人,是否有资格进入评审阶段?对此,笔者拟从以下3个层面进行探讨分析。

首先,从法律层面分析。我国《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对此,有的采购人只注意该条款的前半句“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据此认为只要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就应予废标;而忽略了后半句“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很显然,后半句的意思是:如果采购人不能支付,确实应该废标;如果采购人能够支付的,就可以不废标。全面准确地理解《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可以分两个层面:一是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二是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能够支付的,就不一定废标。

据此进一步分析,对于部分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人是否进入评审阶段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评标环节,无需考虑是否超过采购预算而废标的问题。也就是说,在评标环节,无论是全部投标报价或部分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都不影响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都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条款、标准、方案和规则等采购要求进行评审。关于是否废标,不是评标环节讨论和决定的问题,也不是评标委员会的职责;而是在定标环节,由采购人根据项目采购预算和整体预算资金情况,通盘统筹研究决定。

其次,根据预算特点分析。由于各供应商技术不同,生产工艺不同,产品质量不一样,生产成本不一样,特别是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技术含量较高的服务项目,各供应商设计方案、技术架构等不同,导致投标产品或投标方案之间可能存在较大的价格差异,进而决定采购预算必然不够准确;加之从编制预算到实施采购周期较长,从“两上两下”编报预算、批复预算到实施采购,至少需要一年多时间,有时由于各种不可预见因素或采购意见分歧,可能会导致时间更长;同时,由于技术发展较快,市场复杂多变,导致产品价格变化大,由此造成产品价格与采购预算相差更大。因此,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低于采购预算,都是很正常的,也符合实际情况和市场规律。如果投标报价一超过采购预算就废标,将会极大地增加废标概率,也必然增加废标风险,既增加采购成本,也影响采购效率,同时会引起采购人和供应商的不满。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如果所有投标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说明该项目采购预算本身确实偏紧。笔者认为,在现行采购预算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公开,或者在采购预算保密不严的情况下,采购预算偏紧比偏松好,这样更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不应该投标报价一超过采购预算就予以废标。

最后,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如果因采购条件、采购环境等各方面因素发生变化,导致项目可做可不做,那么采购人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以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为由而废标。

如果该项目不是可做可不做,而是一定要做,且经过评标委员会严格认真地评审,拟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方案、产品性能、技术指标、售后服务等各方面都很好,那仅由于超过采购预算就予以废标,其实对项目、对采购人、对供应商都不利。一是因为各供应商投标报价都已亮牌,如果重新招标,再次报价,要么拼得你死我活,供应商无利经营,也无力经营;要么在已知前期参加供应商单位或已知供应商数量较少的情况下,存在供应商之间串通围标,肆意抬高投标报价的可能。二是因为突破采购预算而废标,而在追加采购预算后,重新招标,无非就是重走一回采购流程。一个采购流程走下来,采购周期加长,必然影响采购效率。三是如果重新招标,采购人和供应商都将会增加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将会增加采购成本,不仅增加采购人的个体成本,而且增加供应商的群体成本,必然造成财政资金及社会资源的浪费。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建议,如果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特别是在超出预算不太多的情况下,若采购人能够支付,应以不废标为宜;可以按照预算追加程序和采购程序,通过追加采购预算,完成采购流程,签订采购合同,继续项目实施。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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