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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政府采购法》价值目标优先排序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9:44:05 发布:测试 分享到:

明确《政府采购法》价值目标优先排序

 

■ 杨光

政府采购法》共计8章88条,通过分析可以得知该法要达到的价值目标主要有: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目标;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保护本国货物和本国企业目标;节约财政资金目标。此外,还能找到其他的价值目标,比如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等。上述几个目标,已然构成了一个价值目标体系,但《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这些不同的价值目标的优先程度,从而造成了政府采购实践过程中一些问题的出现。

例如,《政府采购法》第17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而第9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但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产品往往价格比较高,部分产品可能高于市场平均价格。对于集中采购机构来说,既要扶持中小企业,又要保证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两者也许很难兼顾。保护国货与实现“三公”目标,节能环保与扶持不发达地区和中小企业、保护国货等,可能都会出现这种两难选择的情况。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走出实践困境,笔者认为,应该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明确《政府采购法》中这些价值目标的优先程度。

对于一般货物及服务采购来说,优先程度最高的价值目标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现“三公”。因为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首要目标就是把握整个采购程序的公正性,没有规范的程序,就没有政府采购制度的生命力。

第二位的目标应是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的重要手段之一,财政支出的方向可以对整个社会的投资、消费方向起一个引导作用,因此政府采购资金流向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的实现有促进作用,政府采购应配合国家宏观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将资金多注入政策倾斜的领域或企业。比如,对环保、节能产品的保护性采购,对不发达地区和中小企业的扶持等。

第三位的目标应是保护本国产品及本国企业的目标。通过政府采购制定采购国货的政策,可以促进本国民族产业的发展,提高民族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并进而提高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各国在制定本国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时通过一些限制性规定为本国供应商提供优惠待遇,为本国企业留下更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即是该价值目标的体现。

最后一个目标是节约财政资金。把它放在最后,并不是说明它不重要。财政资金来自纳税人,纳税人的每一分钱都必须厉行节约,但为了实现前3个更为重要的目标,可以适当降低资金节约指标,因为这样可以进一步促进全社会和纳税人财富的增长。

比如,1954年12月美国的第10572号行政令, 规定当一次采购招标中的最低报价不是来自美国供应商时,只要最低的国内报价不高于最低报价6%(如果来自大企业)或12%(如果来自小企业),则该国内报价仍然应被认为是合理的。1962年美国国防部的国际收支平衡计划规定,国内供应商的报价可以比国外报价高出50%。我国政府采购不妨借鉴这种制度,为了实现更加重要的价值目标,可以多支付一些财政资金,只要这种付出是法定的、合理的,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或社会公平的建设有利,就是值得的。

当然,如遇某些特殊货物或服务的采购,可以适当调整目标价值的优先次序,比如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等,就应该把维护国家利益放在首位。

如果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中明确了不同价值目标的优先程度,那么在实践操作中当各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集中采购机构就能快速、合法地作出处理。

(作者单位: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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