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要诀(2)标书要对倾向性技术参数说不
在招标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采购人提出具有倾向性、歧视性指标或其他排他情况,虽然由于多种原因,采购人对系统、产品乃至供应商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倾向性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因为这既会影响政府采购的形象,又会影响政府采购的效果。《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25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第21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政府采购协定》第10条(技术规格与招标文件)在技术规格方面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技术规格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不得以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为目的,也不得产生这种效果,对拟采购的货物和服务规定技术规格时,应该从性能和功能要求方面而不是从设计或描述性特征上规定技术规格,不应该根据某个商标、专利、版权、设计、特定来源、生产商或供应商规定技术规格,除非没有其他准确的方法来规定采购条件。
那么,如何避免发生这类问题以及如何解决此类问题呢?首先,要搞清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表现方式。笔者认为,标书的倾向性可分为2类:一类是有具体参数指标,但参数指标具有排他性。另一类虽不提具体参数、指标,但字里行间仍可看出是倾向于某些供应商或生产商。
对于第1类,可分2种情况:一是采购单位具体经办人员不懂得所采购物品的技术指标如何描述,而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时要求采购人提供技术参数、指标(不能提具体品牌、型号),所以就照抄照搬某一型号的指标。第2种情况是采购单位对所采购物品已有具体型号,甚至已联系好供应商(申请预算时以该供应商的报价进行申请),所以在采购时,就倾向该产品。
第1种情况往往出现在简单货物或单位价格较小的货物中,参数指标并不复杂,而且指标的排他性较少,在制作标书时稍加注意即可。第2种情况经常是单价高、数量少、指标多而复杂,更为麻烦的是采购单位的倾向性明显而且强烈。这类问题可以称之为品牌、型号的倾向性问题。
对于第2类,可称之为供应商倾向性问题。具体来说,也可以分为2种情况:一种是在招标书中直接提出参考的品牌、型号,但某些型号比较冷僻或已停产,而采购单位所选供应商却有这些产品的库存。另一种情况是在标书中完全不提参数指标,也不提供一些细节和具体应用数据,名义上是要发挥投标单位积极性,实际上是将不熟悉该采购单位情况的投标供应商全部排除在外。这种情况最难处理,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最大,因为对于采购单位的具体业务细节、应用需求并不了解。
以上在招标文件中存在的2大类共4种倾向性问题中,最难处理且仅靠自身力量也无法处理的就是最后一种情况。对于这种貌似公正、实质上排他性极强的标书应加以拒绝。但由于《政府采购法》并未明确授予采购代理机构有拒绝具有倾向性招标文件的权力,因此操作难度很大,需要采购机构花费较多精力进行处理和协调。
综上所述,为了避免招标文件出现倾向性问题,需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加强学习专业知识,掌握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构成和主要指标。二是对主流产品的市场情况要跟踪了解,及时掌握最新动态。三是在采购前同采购人多沟通,宣传《政府采购法》,介绍政府采购的有关原则和规定,以得到配合和支持。四是在正式招标之前,把需求书放在网上,接受供应商“挑刺”。五是邀请专家进行论证(这个问题以后会进行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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