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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品牌是否违规?

栏目: 调研 时间:2014-02-21 10:58:5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问:我们单位曾经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平台购买了某品牌空调,用于单位机房空调使用。由于单位机房经常24小时运行,空调也需24小时开机。可能是因为长时间运行的原因或是空调质量问题,机房空调经常需要报修,影响正常工作。所以我单位自行购买了一款中央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中没有但符合单位机房使用需求的空调品牌,请问这样做是否违规?
 
答:类似的问题,我们曾经在栏目中进行过回答,只是采购人自行购买的理由不一样而已。
 
首先,空调机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上述自行采购属于违规行为。
 
其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关于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采购单位采购非中央空调中的常用品种和机型时,应当通过协议供货进行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产品仅限于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为120万元(不含)以下产品采购。一般情况,协议供货中标品牌及机型基本满足工作需要,只要是在正常制冷量范围内的空调采购,是不允许购买协议供货范围外的品牌的。如果中央单位所需的空调产品属于超出正常制冷范围的协议供货范围之外的非中央空调品种、机型时,应根据《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35条规定,特殊原因确需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范围外产品或服务的,中央单位应当在采购前报财政部批准后,再将采购需求单独委托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此外,遇到空调经常报修的情况,如果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应属于采购项目后期履约的问题。《通知》规定,采购单位在空调采购过程中,可按照协议供货商的服务承诺,对其产品价格、质量、安装及售后服务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对不按协议规定提供服务,提供假冒伪劣或不合格空调产品的,采购中心核实后,将按照协议约定,责成协议供货商予以纠正,视情节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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