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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综合招投标中心规范化运作探讨

栏目: 调研 时间:2014-02-21 10:58:4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农村综合招投标中心规范化运作探讨
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一体化、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推进,乡镇和行政村主办的工程建设项目、公用物品采购、公共资源(集体资产)对外出租、转让事项日益增多,人民群众对这些涉及切身利益的经济活动也日益关注。为有效规范乡镇、行政村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平、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止招投标腐败现象发生,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将涉及镇村两级组织掌控的、一定限额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公用物品采购、资产出租转让等项目纳入政府进行集中公开采购交易。很多地方都以乡镇财政所为依托,陆续成立了农村综合招投标中心,建立了招投标制度,从制度上防腐迈出了建设性的一步,同时大大降低政府投资成本,提高了资源合理利用效益。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农村综合招投标中心的运作还不够规范。
一是规范设立一个机构。即规范设立农村综合招投标中心。按照管办分离原则,依托乡镇财政所成立农村综合招投标中心。结合乡镇实际,明确中心的具体职责,明确进入中心的项目范围,即镇村两级投资的30万元(单项合同估算价)以下、一定限额标准以上的村镇配套、乡村道路、农田水利、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生态示范园区、教育、电力等建设工程项目;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村级集体资产,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控股企业的资产对外出(承)租、出(转)让的项目,确保项目“应进尽进”。即除依法纳入县政府招标采购和进入县级市场的大型工程项目外,全部进入中心市场化运作,实行公开竞价招投标。统一制定立项受理、信息发布、资格审查、开标中标、质量验收、资金拨付等程序规定和监督制度。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二是配强配足两类人员。即配强配足监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第一配强配足监管人员。规范招投标工作,监督是保证。各乡镇分别建立以乡镇长为组长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监督,接受县、乡镇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县招投标中心和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乡镇和行政村的每一项招投标活动,都要邀请机关干部、村干部、社会人士或村民代表参与全程监督,中标结果及时公开;乡镇将招投标工作纳入责任制考核内容,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落实;乡镇纪委是乡镇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主体,工作人员不参加中心具体工作,不主持招投标活动,只负责监督。建立与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工程验收评议相配套的招投标后续监管措施,实现从招投标交易过程向中标履约过程的监管延伸;要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发挥群众的监督积极性,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努力形成乡镇负总责、部门齐参与、中心操作、纪委监督的良好工作机制,确保招投标交易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出现招投标方面的投诉、信访,一律由乡镇纪委受理;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招投标中心)开展经常性的业务指导,加强日常的检查监管,预防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联系沟通,积极支持配合农村综合招投标中心的工作。这样,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确保农村综合招投标中心的高效、顺利、规范运作。第二配强配足工作人员。招投标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招投标各方参与者有足够的业务技能,熟悉招投标程序,不能随意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突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而目前农村基层专业人员普遍缺乏,在客观上使得基层招投标工作难以高质量运行。要加强中心工作人员法纪教育、理论业务知识的学习,使他们知法守法,自觉运用法律约束自己,增强其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意识,强化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招投标业务和程序,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达到招投标工作的要求。要增强法律意识。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感,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依法进行招投标的思想,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真正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
三是健全完善三项制度。一是交易制度。各中心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乡镇实际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对交易申请、信息发布、资格审查、评委组成、开标、评标、定标等程序进行严格规范,形成操作程序严密合法、工作流程科学、交易过程方便统一的招投标工作制度体系,使每项招投标活动都有章可依、有章可循。二是监管制度。建立以规范招标人的招标行为、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和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为重点的四大类监管制度,不断提高招投标市场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三是配套制度。建立健全招投标项目审查审批、信息报送、评委回避、廉政保障、工程量变更管理、项目验收、立卷归档和过错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规范整个招投标活动的运作过程,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招投标交易环境。
四是严格把好四个关口。农村综合招投标中心要严把申请核准、公告发布、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四个关口”,执行程序不走过场;一是申请核准关。原则上,凡交易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必须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村一级的招投标项目,在交易申请前,还应事先提请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项目,原则上还要村民公决。二是公告发布关。业主单位或者是中心要根据核准的招标事项,认真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农村综合招投标中心对外公开栏等上面发布,让社会知晓。三是开标评标关。中心要注重研究每一项招标活动的特殊性,分析具体情况,善于采取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办法,搞好招投标交易活动,特别是对开标、评标环节,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范运作,避免各种舞弊行为发生,确保招投标结果公平公正。四是中标公示关。原则上,每一项招投标交易结果,都必须在相关媒体或宣传阵地上进行公示,待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相关合同,尽力避免纷争。

五是做到五个统一。统一招投标范围。各村集体工程建设、固定资产经营处置以及山岭、荒山、荒地、荒沟、荒丘、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经营项目,都要实行招投标。统一招投标流程。拟招投标的项目,必须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后实施。乡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接受村委会委托,严格审核招标计划,制定详细的招投标方案,根据项目的不同,选择适当的方式实施招投标,建设工程类的承包实行暗标明投,资产资源的出租、发包、转让等,实行明标明投或明标暗投。根据投标标书,当场开标,确定中标人。统一合同文本。乡镇街道经管站统一制作合同文本,规范格式和条款。中标人确定后,在乡镇街道纪(工)委、委托代理中心的监督下,村集体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协议。统一资金结算方式。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须经村、有关部门、委托代理中心对工程质量现场验收后进行工程资金结算。对资产资源招标获得的现金收入,直接由“中心”代收代管,存入该村银行账户。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资金支出,由“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验收结果,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中标方。统一公开方式。招投标的全过程要向群众全面公开,实施阳光招投标。“中心”制定的各项招投标方案,要提前20天向社会张榜公示;招投标时要召开由招标单位、村“两委”班子、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及村民代表参加的招投标大会,公开、公正、透明地进行投标;招投标后,要将招投标参与单位、各单位投标标底,中标结果在“中心”和招标村的村务公开栏公开,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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