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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繁荣政府采购市场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0:58:2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论政府采购可持续发展(四)】

规范和繁荣政府采购市场

吕汉阳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探索仅仅十几年,《政府采购法》颁布刚刚10年,国内目前尚未形成统一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我国正在进行加入GPA谈判,融入政府采购国际市场尚需时日。可以看出,规范和发展政府采购市场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统筹、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协力配合、共同推进,需要国内完善和国际开放的渐进式、互动式发展。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是规范市场的重要手段,企业的广泛参与是繁荣政府采购市场的根本,最终统一的政府采购大市场才能形成。

探索建立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

诚信是市场竞争的基石。《政府采购法》把诚实信用作为一条基本原则,充分说明其在政府采购中的重要性。《政府采购法》在规定了各采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对采购当事人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对违反这一原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然而,缺乏诚信体系的支撑,诚信原则很难落实到位。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领域中的种种违法违规问题均与诚信体系缺失有关,无法通过诚信机制惩戒和威慑不法行为的发生。随着中国加入GPA进程的推进,倒逼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信用体系的持续完善。加入GPA以后,竞争的加剧和国际规则的约束,要求我国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加速前进。我们要建立健全对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机制、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和政府采购市场禁入制度,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及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建立供应商行为诚信、质量诚信和服务诚信三位一体的供应商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促进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鼓励更多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

企业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角色,是政府采购的质量保证者,没有企业的广泛参与,政府采购市场也就无法繁荣和良性发展。

一要打破地方垄断和行业分割。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鼓励所有符合条件的我国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以提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参与政府采购的竞争力,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坚决打击以任何理由和手段阻碍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行为。要营造环境支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在管理制度、操作程序、观念创新等方面的完善,放宽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标准。

二要鼓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要通过财税手段和金融手段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充分结合中小企业产品的特点,使用多种形式来实现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要把大额采购合同和采购任务分解成几个部分实行招标,使中小企业可以参与投标竞争,获得合同订单,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投标机会。要鼓励和支持企业转变观念,抓住机遇,及时掌握政府采购知识及信息,学会在新形势下参与竞争的方式,并积极参与竞争,在竞争中不断发展和提升自身。

三要重视提供服务和咨询。建立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工作机制,加强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业务培训,并组织现场观摩,从采购政策、采购的基本运作和有关案例方面给予具体的帮助。提倡并支持有履约能力的企业更大限度、更大范围地参与政府采购,并鼓励企业积累经验,“走出去”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同时,要鼓励和支持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服务。扶持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协助企业制定参与政府采购的战略,找准市场定位,提供政府采购信息,指导企业制订详细的投标策略,积累投标经验,提高投标技术和能力。

构建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

根据国际经验,一个国家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占到一国GDP的10%—15%以上,或为财政支出的30%左右,而我国2011年政府采购规模刚刚1万亿元,仅相当于GDP的2%左右。可见,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仍然十分有限,各地区、各行业的分割也十分严重。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香港、澳门和台湾作为单独关税区,目前也与大陆政府采购市场是割裂的。同时,我国正处于加入GPA的谈判过程之中,也尚未融入国际政府采购大市场。因此,消除市场内部障碍,构建统一的政府采购大市场,是我国政府采购发展的必然趋势和重要目标,是繁荣我国政府采购事业、有效发挥政府采购“红利”的必经之路。要坚决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分割,鼓励国内企业跨区域投标,鼓励企业、资金和人员的自由流动,率先形成统一的国内政府采购市场。要协调两岸四地法律框架,探索构建统一的中国政府采购市场,试验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积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经验。要按照我国坚持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谈判,统筹安排多边谈判与双边谈判,统筹考虑对外谈判和国内准备工作,统筹开展出价与法律调整研究,积极推进谈判进程,积极努力融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作者系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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