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价格不能承受之高
政府采购价格不能承受之高
——计算机政府采购调查研究
天津市政府采购市场价格监测课题组
价格变化快、波动大,产品品种多、更新换代频繁,是计算机产品的特点。在政府采购领域,计算机产品采购呈现出采购量大而零散、受关注度高被议论多等特点。做好计算机政府采购,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将起到积极作用。
2011年,某地区通过协议供货采购计算机类产品9752.5458万元,占所有信息化类协议供货产品采购总额的47.79%,与2010年同期采购规模基本持平,采购比重占信息化类产品采购总规模第一位。为了解决政府采购价格高的问题,笔者以计算机产品为例,深入开展市场调研,以期探索解决此问题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 市场分割导致歧视定价
政府采购价格是否高,首先要明确是与哪个价格相比高了,一个自然而然的比对对象是零售市场价格。其次要明确只有两种同质的商品进行比对才有意义。因此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价格高”隐含着一个前提,即政府采购产品与零售市场的产品是相同的。
企业正是利用了第2点来制造不必要的异质产品,割裂市场并肆意定价。产品异质是企业实行歧视定价的基本条件。企业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割裂政府采购市场和零售市场,为政府采购提供特供机型,即所谓政府采购专供机型。这些机型不在零售市场出售,因此无法直接将政府采购价与市场价进行比对,供应商可以肆意报价,使得采购价格应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这一法律规定变为一纸空文。
不同企业,在销售体系安排中对政府采购专供机型归属有不同。有些企业销售体系分行业机型与渠道机型,政府采购属行业机型,即根据客户和相关招标平台制定的配置特殊生产,即使配置相同,其政府采购型号与市场上的型号和服务也不一样。有些企业销售体系分大客户机型、中小型企业机型及消费机型,政府采购被冠以大客户,大客户机型不在市场销售,属于特制机型。
政府采购专供机型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政府采购机型配置非标准化,属生产企业特配机型。如某品牌台式机简要配置为:Intel MATX G41/ E8400/2G /250G /19寸宽,其中的E8400 CPU市场极少,且标准配置不存在G41主板与E8400 CPU搭配的机型,此配置是生产企业根据用户的要求特制出来的;二是产品配置非市场主流。如政府采购某品牌台式机配置为:Intel E8500/2GB,DDRIII/1TB,SATA/DVDRW/512M,独立显卡/Windows7 Home Basic,其中E8500 CPU市场少见,市场主流CPU已更新为酷睿i3、i5系列,相比E8500而言,酷睿i系列实现同等价格速度更快,性能更加稳定。
◆ “质优”所以“价高”
商用产品在配件选型、抗摔、抗震、散热、性能稳定及安全性等方面设计更充分,导致其价格比同配置的家用产品价格高。
一是硬件配置因素。政府采购机型的硬件配置及性能方面优于非政府采购机型。如某品牌在CPU配置上,大客户选用Intel最高级CPU,即军工级标准CPU;中小型企业机型及消费机型CPU级别依次递减。某品牌对于行业机型(政府采购归属此机型),机器生产完毕后需进行72小时检测,全部检测合格后才装箱出厂,而渠道机型只检测运行状态,二者在性能品质上存在很大差异。
二是服务因素。政府采购机型服务均优于渠道机型服务。如某品牌行业机型出厂标配为:3年所有部件保修,3年人工免费,3年上门服务;渠道机型根据出厂配置的不同,部件不一定全部质保,人工和上门服务也可能因批次不同而存在差别。以某品牌系列台式机为例,现场保修分为 1-1-1(1年整机、1年部件和1年上门服务)、3-1-1(3年整机、1年部件和1年上门服务)、3-3-3(3年整机、3年部件和3年上门服务)、3-3-3 有限(3年整机、3年部件和3年有限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方式。
三是政策因素。行业机器要适应国家政策导向,因政府采购必须是节能环保清单里的产品,故生产企业必须为此申请节能环保各项认证,从而增加成本。
四是市场因素。政府采购机器属行业销售,经销商根据客户的要求向生产企业下单生产,能满足用户的特殊需求,通过对最终用户日常的服务来增加产品的附加值。消费市场上的机器属渠道销售,经销商批量进货,没有后期的额外服务。机器价格因生产企业的奖励政策或经销商的促销行为,有减价销售或低于成本销售的可能,价格波动较大。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市场上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拉低了产品的市场价格。
一是以同配置的非原装机充当原装机进行销售。如零售市场原厂机器不带操作系统,供应商报价为不含正版操作系统的报价,在采购人有需求的情况下,经销商为其免费安装盗版操作系统。再有经销商批量进货后,如发现客户需求与库存不一致时,在原厂基础配置上改换内存、硬盘或显卡,从而将机器升级为高配产品,改换的内存、硬盘或显卡甚至都是非原装的,从而导致价格与原厂高配置的机器存在较大差别。还有经销商将已过保修期的机器,隐瞒保修年限销售,客户在机器发生维修知晓后,经销商再单独为这台机器买保修,属欺诈销售。
二是通过返点、高开发票、拖欠发票、赠送等方式贿赂采购方,从而使政府采购产品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有的是采购与实际供货不符,如网上采购节能清单中的A产品,实际供的是非节能清单的B产品;有的是中标供应商与实际供货商不符,如想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A经销处采购,于是A借用B经销商资格,给B好处费,完成相关手续,从而抬高价格。
◆ 完善计算机政府采购的七大举措
举措一:加强市场调研与价格监测,健全政府采购价格形成机制。
虽然“市场平均价”没有法律上和统计上的定义,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缺乏市场调研,“市场平均价”就形同虚设,对采购价格合法性的监管也无从谈起。因此,采购部门应加强对计算机、打印机等重要采购商品单价及服务价的动态监测和预警分析,提高单个项目的采购质量,帮助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科学制定政府采购规则。采购中心应以快速、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市场调研,在经销商报价的基础上,辅之突击调查、专项产品调查、电话询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获取采购项目有关信息。也可考虑聘请专门机构进行实时市场调研。
举措二:规范采购需求,切断政府采购特供机型。
没有需求就没有供给,因此要从规范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入手切断政府采购特供机型。要想构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首先要堵住政府专供的漏洞,做到市场可买,价格可查。
举措三:加大透明度建设。
决策过程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采购行为不为利益集团左右,减少权力滥用的可能性。政府采购应自觉利用市场机制,创造公开、充分竞争的环境。协议采购平台竞价过程对所有参与供应商实时公开,采购项目信息(包括商品信息、价格及服务信息、中标供应商信息等)、项目采购进度向社会公开,以此激发社会公众参与政府采购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完善举报制度,完善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制衡机制。
举措四:采取有效措施多方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
如相同型号、配置及服务的产品,采购人一旦发现政府采购价高于市场价,可邀请其所了解的低价供应商参加报价,按照最低价中标原则确定采购结果并在网上实时公开;完善政府采购合同,有形的产品和无形的服务都须用严谨的合同语言加以约束。
举措五:加强日常采购监督检查及奖惩力度。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基本上实现了制度化、日常化,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的监督检查还存在缺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会同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对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高招低配、拆解采购等问题。同时,要建立供应商诚信管理体系,对守信用、服务好的供应商给予评审加分等鼓励,设立不诚信供应商名单。
举措六: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既要全面掌握计算机产品配置的技术标准,又要及时了解计算机产品的市场行情,并运用自身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为采购人提供咨询服务,使采购的产品既满足基本办公需要,又符合市场主流,最大化满足各档次采购需求,进而有效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风险。
举措七:政府采购配置标准任重道远。
政府采购工作在我国推行至今,标准化已被认定是降低政府采购风险的良方。温家宝总理也多次强调政府采购,提倡节约,降低行政成本,禁止高档装修办公楼,严格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等。但目前仍只有公务车配备标准。究其原因,是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政府协调、综合配套执行,也要用法律手段强制推广。面对采购标准的缺失,政府采购执行部门须积极应对,发挥主动性,为标准制定献计献策。
解决政府采购高价问题,需要在预算编制、产品招标、价格监控、合同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环环相扣。同时,本着政府采购“三公”原则,发挥政策导向及规模效应,倡导全民节能环保,市场全部采购节能环保机器,做到政府采购就是市场的规模采购,促进充分竞争,才是符合市场规律的举措。(注:本课题组由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数量经济研究所联合组成)
【相关链接】
5月,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在2012年度全省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协议供货招标中,严格确定合格供应商及报价产品数量,淘汰了主流市场上没有、价格无法比照的产品,为后期强化协议供货价格监管打下了良好基础。最终,该次协议供货实现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最高限价比去年同期(不考虑因泰国洪水导致硬盘价格上涨及朝韩政治危机导致液晶面板和内存涨价的因素)下降25%左右。
6月,根据浙江省《2012年全省联动协议供货实施方案》的部署,首先由中关村电子信息产品指数(以下简称中电指数)提供一份针对8类可监测的电子产品的市场参考机型名单,包括品牌、型号、配置、市场畅销价等信息,投标厂商选择的响应机型应当在中电指数公示的机型范围内。该品牌有产品进入中电指数公示机型的,未进入中电指数所公示的机型不得参加入围采购;只要厂家承诺,公示机型愿意在中电指数公布的畅销价的基础上,报价优惠5%即可入围。该品牌所有产品均未进入中电指数所公示的机型,不能直接“承诺入围”,在“承诺入围”机型数量达不到该标项有效响应机型总数的60%的情况下,可以参加第二轮的“谈判入围”,以此引导厂家投市场成熟机型。(整理/贾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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