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政府采购法律的思考
张艳芳
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在短短的几年间不断完善,这使得政府采购在规范政府公共支出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积极成果,为我国节省了大量财政资金。然而,《政府采购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值得关注。
首先,在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面,《政府采购法》亟待强化宏观协调指导力。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于财政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层次平级,因而在宏观协调指导力方面略显薄弱。另外,集中采购的管理体制混乱,各地区设置的集中采购机构隶属关系不一,使得集中采购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问题值得关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并不是仅仅强调节约资金,而是在重视评标管理的基础上节约政府采购资金。
此外,我国的绿色政府采购在立法、机制和管理方面尚存在一些不足,需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绿色采购立法、规范绿色采购标准、加强绿色采购的信息平台建设。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在完善的过程中应该在这部法的基础上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具体而言,以下几个方面应该在实施细则中加以落实。
第一,要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法》中提到了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但没有提出具体的措施,针对这种情况,该部法的实施细则中应进一步深化这一内容。
第二,要制定关于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的政策。目前一些采购代理机构数量很多,但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一些代理机构的服务不够规范,存在权钱交易现象。这种现象一部分原因来自于政府采购制度中招投标的程序不够规范。《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中应该针对这一问题设置相关的具体规定,从而实现政府采购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三,要对采购的操作流程进行细化,堵塞采购运行环节中的漏洞。《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采购的操作流程作出了基本的规定,但是一些细节没有考虑在内,使得采购环节出现了一些漏洞。应进一步优化采购程序设计,强化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规范评委组成、评标方法和过程监督,推进网上采购等阳光交易方式。
第四,要制定严格的监督机制。《政府采购法》涉及监督机制的规范,但执行中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其实施细则应该体现出一定的可操作性,在流程上细化监督部门和被监督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自的责任,建立起良好的责任问责制。
第五,要考虑《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和匹配性。
第六,要考虑绿色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绿色采购能够促进企业行为的改善,对社会的绿色消费起到推动和示范作用。完善《政府采购法》就应该在实施细则中体现绿色采购相关的可操作性规范,从而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体系。(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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