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特刊】中央政府采购:踏上康庄大道
【《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特刊】
中央政府采购:踏上康庄大道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10年改革综述
本报记者 冯艺
从《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的10年间,随着全国政府采购事业的不断发展,中央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也经历了从初创时期向全面发展阶段的过渡,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大,其试验田、示范区的作用日益凸显。
1999年6月,国务院决定在中央国家机关进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试点,标志着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3年,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开始进入全面推进的第一年。
“应采尽采”深入人心
10年来,中央政府采购工作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历程。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规模从2002年的221.6亿元到2010年的566.9亿元,增长了345.3亿元。鉴于中央单位具有点多面广、单位级次多、采购项目复杂等特点,从广度和深度上扩大了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影响力。10年来,中央单位结合各自工作性质对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进行了细化和扩充,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不断扩展,政府集中采购规模也得以稳步增长。同时,随着采购级次由一级预算单位逐步扩展到二级、三级直至基层预算单位,加之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意识的提高,应采尽采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完善制度为保障
10年来,中央单位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迈上新台阶,为推动全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做出了一定贡献。随着各中央单位对制度建设重视程度的提高,目前,中央单位基本形成了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以部门法规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如:水利部、卫生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先后制定了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并随着形势的变化不断进行相应修订;国家体育总局、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也结合行业特点陆续出台了一些专项管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依法制定了操作规程和工作人员守则等内部规章。这些部门规章为深化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而且为规范管理创造了良好条件。
此外,多年来中央单位还在不断完善和细化规章制度,从预算编制、采购执行到考核评价实行全过程的制度化管理。
机构“分”权责“明”
10年来,中央单位在政府采购机构设置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机构分设、政事分开、责权明确、相互制约”的政府采购管理理念已渗透于中央单位各个层级。在明确财政部统一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前提下,建立了明确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即,由财政部监督管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和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等三大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分别负责国务院系统、中直系统和全国人大系统的具体集中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成立了司局一级的部门采购中心,承担各自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中国气象局、中国地震局、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单位也先后设立了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并形成了分工协作、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
2010年5月,中编办批复同意财政部国库司加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牌子。这对做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和应对工作,进一步有效加强全国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不断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向精细化、科学化、标准化迈进
10年来,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经历了从粗放管理向精细化、科学化、标准化管理的转变,采购行为在转变目标中不断得以规范,采购理念与习惯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变。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采购活动的“源头”,不仅是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细化部门预算的重要内容。中央单位在从开始树立“政府采购要有预算”理念,到牢固确立“不仅要有采购预算,还要编实编细,不超预算采购”理念的过程中,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范围和质量也在逐年提高。同时,随着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计划编报管理工作的加强,以及同步推进的电子化,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央单位多年来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缺位的现象,建立起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执行编报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切实增强了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约束力。
此外,中央单位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主导地位不断得到巩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规模(含部门集中采购)由2002年的84.1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375.6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比例由37.95%提高到66.3%。公开招标采购金额由2002年的99.8亿元增加到2010年395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比例由45.03%提高到69.7%。而中央单位在财政部相关规章制度的严格要求与政府采购意识不断提高的影响下,逐渐形成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该不该买”“买什么”“怎么买”的采购思维。伴随着采购人采购行为与习惯的改变,更多的中央单位已将规范采购行为转化为自觉行动。
一位整整10年奋战在政府采购岗位的亲历者形象地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的10年历程,可以说是从改革初期摸索走过的‘羊肠小道’踏上了‘康庄大道’。”
1999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的意见》(国办发[1999]51号),决定在中央国家机关进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试点。
2002年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标志着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2003年
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先后成立,中央单位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政府采购运作和监管工作机制。
2004年-2009年
财政部陆续出台一系列中央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如《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中央单位采购活动有了制度保障。
2011年
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本版统计/冯艺 制表/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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