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特刊】完善政采制度仍是一项不过时的课题
【《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特刊】
完善政采制度仍是一项不过时的课题
——业内专家感言《政府采购法》颁布10周年
我们希望看到的情况是,政府采购制度在实践和发展中逐步修正自身制度上的不足,形成体制合理、制度完备的体系,在此基础上为国家发展的战略需求提供政策支持,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倒逼相关体制改革的进程。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作为曾经的《政府采购法》起草顾问小组成员,我在情感上对《政府采购法》就像对自己的孩子一样,但遗憾的是,在现实中《政府采购法》受到很多“虐待”,有些采购主体不把这部法当作一回事,有些采购主体在采购活动中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实在令人痛心。我认为有关部门应当从实践出发,适时修改《政府采购法》,为10年以来政府采购遭遇的困难、挑战制定相应的法律对策。
■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我认为政府采购领域最值得关注的是:第一,《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我思考的结果,两法应当走向统一;第二,评标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定位问题,我认为评标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当回归其本源,即应当是采购人的决策咨询机构,而不是替代采购人成为决策者。
■ 北京物资学院商学院教授倪东生:《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恰逢其时,顺应了国内改革的要求,推动了财政支出改革,改变了公共资源交易松散的局面,在当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也推动了政治文明、公共交易文明的进程,功不可没。但是,政府采购在实施中又出现了新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政府采购只讲程序合法、内容合规、形式规范等,是不能实现最初目标的。因为中国的现实文化、集团部门利益、区域行业利益等等在左右着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向和效果。现实应该考虑《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合一,从政府采购的本质考虑,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法规的整体出台和细则的颁布。
■ 南京审计学院经济学院院长裴育:这些年我对政府采购思考最多也认为最值得关注的有3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自从《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从理论研究与实务经验来看,对于法律的交叉(如《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或真空(如对于违规采购的查处)是这些年来最令人感到遗憾与困惑的。二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问题。现行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均强调政府采购预算,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各种因素影响,要么年初预算不能切实执行,要么不断进行调整(追加或项目调整),致使政府采购预算形同虚设;同时,在执行过程中,政府采购效率问题始终是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三是政府采购的国际化问题。根据WTO协议要求,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很快要向国外供应商开放,这样,GPA协议尤其是要价谈判相当困难。中国今年的经济总量与企业的竞争实力在世界上已经不是10年前的水平,因此,要把握好政府采购国际化进程。
■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王丛虎:《政府采购法》走过了10年的探索之路,成绩斐然,有目共睹。10年来,《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范与约束,不仅改变公共部门的购买观念、行为模式,而且已经初步显现了政府采购规制作用下的效率、效益和效能。
展望未来,政府采购将在国际和国内舞台上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我们更应该关注:政府采购如何融入国际市场和在国际市场上发挥作用的问题;如何通过采购改革撬动财政改革和行政改革,以走向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如何通过政府采购拉动内需、转变结构和发展方式,以走向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如何通过政府采购扶植民族企业、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以走向和谐社会;如何通过政府采购推动购买国货、树立国人的民族自信心,以回归爱国文化的精神家园。
政府采购从分散到集中、从集中到集成、从集成再到整合,这是一个必然的发展之路。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尚处于集中到集成的成长发展期。这一时期的总任务就是不断探索国家层面的顶层制度设计和适合不同地区不同情况的采购模式,逐步寻找到政府采购作为制度创新的定位和作为政策工具的定位,以服务社会、服务国家创新。
■ 西北政法大学欧盟法研究中心主任杨蔚林:回首我国《政府采购法》颁布10周年来的历程,感慨良多。记得当时我还在法国巴黎第二大学苦思冥想,构建中、法两国关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比较框架。其间,受法国著名法律实用性刊物《法院评论》的约稿,用法文撰写了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的文章,文章结论强调说明我国《政府采购法》有待按照世贸要求进一步系统化。今天面临的问题仍然属于如何对内进一步改革、对外进一步开放这两个主题,特别是如何兼顾对内、对外两个方面,理清其中各自不同的特点和问题。因为从对内改革来看,主要是解决政府采购主、客体之间的平衡问题,即哪些采购主体的采购应当属于政府采购,力求扩大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从对外开放来看,主要是程序方面的透明度和GPA成员方在华企业的平等待遇问题,属于如何进一步提高我国政府采购的水平问题。
■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姜爱华: 我认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政府采购领域最值得关注的领域仍然在于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与完善。其中,3个方面值得继续深入研究:一是深入研究政府采购理论。政府采购是一个跨学科的领域,梳理其存在及改革的理论基石,将为政府采购改革和前进提供依据。二是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政府采购机制的规范设定和规范运行两个方面都对政府采购作用的发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三是推进政府采购国际化。政府采购从保护走向开放是一个大趋势,如何借鉴国外经验,合理规划加入GPA的策略,把握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进程,是当前应该抓紧研究的问题。
■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羌建新:在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政府采购制度实际上扮演了中国政府部门与市场部门之间关系改革的重要突破口的角色。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政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对于政府部门与市场部门之间关系的优化,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政府采购必须寻找新的发展动力。当前,无论是从政府采购制度自身完善的需要来看,还是从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大局来看,推进加入GPA谈判和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所面临的重要机遇。
■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赵勇:我认为当前政府采购领域里最值得关注的是与政府采购目标有关的问题,特别是与采购的基本目标(即质量、成本和时间)不直接相关的目标,通常称为政策目标,也称经济和社会政策,如保护环境、扶植不发达地区、扶植中小企业等。常见的误区有两类:一是认为这类目标对国家、对社会是有益的,所以政府采购就应理所应当地承担起实现这类目标的责任。二是看到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中有这些政策,所以我们就应当(不加思考地直接)照搬。其实,在政府采购中实现政策目标,应作细致地研究和深入地分析,平衡政策目标和基本目标之间的冲突,以及不同的政策目标对采购的不同要求。
此外,法制的因素对于采购过程与采购结果的影响,固然非常重要,但绝对不是唯一因素。社会的价值体系、道德体系、采购政策的执行机制、采购人的能力素质也在采购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制建设应与这些因素相匹配、协调发展,才能产生高质量的采购。反之,一切问题都试图依靠法律来解决,不仅成本巨大,而且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解决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不能指望依靠修订法律或出台实施细则一劳永逸地解决。
■ 上海金融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章辉:我个人对于政府采购问题的思考,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侧重于政府采购风险与控制,更多从分析政府采购中风险类型及其发生机理以及如何防范风险的角度关注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全与完善;第二阶段侧重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效果的评价与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风险的思考。虽然前后侧重点有所差异,但一直是围绕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这一主线展开。
■ 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第五业务部总经理岳小川: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应当关注的问题非常多。我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政府采购市场的混乱状况亟待改善。一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角色定位应当调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是一般的中介机构,除了受采购人的委托提供代理服务以外,它还应在政府采购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承担起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职能。二是采购人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方式应当改进。三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门槛过低。
■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黄冬如:非常幸运,我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和《政府采购法》颁布的时间一样长,甚至更长些。自开展这项工作以来,我就没有停止过思考和实践。从项目标书制作到政府采购单位管理,从全国首家理论与实践研究基地成立到中央实证试点,从联合国注册采购师培训到开展政府采购博士后研究,从不断推进电子化等采购创新到参加国际公开采购大会,从政府采购研究所特聘研究员到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理事等等。一路走来,感触良多,也取得一系列学术和实践成果。展望未来,我将积极投身政府采购理论与实践工作中,以己绵薄之力,不断致力于公共采购的发展与创新。而目前最现实、最迫切的,就是呼吁推进政府采购职业化进程。
■ 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博士后吕汉阳:我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并存有其必要性和历史意义。这两部法律属于同一位阶,由于政府采购主要使用公开招标方式,因此两法必然有着先天的联系,但其立法精神和作用是不可互相替代的,有其同时存在的必要性。而且《招标投标法》作为程序性法律,其客观性决定不界定实体和项目性质的归属,与开放实体谈判无关,因此没有理由将《招标投标法》这部程序法管辖的内容纳入GPA开放范围。
中国的政府采购国际开放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国内完善和国际开放的渐进式、互动式发展。中国需要时间进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改进和完善,而中国加入GPA恰恰可以有效促进国内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全。
■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宋雅琴:政府采购领域值得关注的问题,总体来说是两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制度自身的发展和完善,二是政府采购与中国发展和改革大局之间的关系。政府采购制度自身在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挑战,一部分来自于基本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一部分则是与时俱进的问题,后者可以通过制度上的修补来解决,前者则需要更加深入的制度变革。此外,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又嵌入在整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中,单纯地就采购论采购,难以解决根本问题。我们希望看到的情况是,政府采购制度在实践和发展中逐步修正自身制度上的不足,形成体制合理、制度完备的体系,在此基础上为国家发展的战略需求提供政策支持,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倒逼相关体制改革的进程。
(本版文字采写:贾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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