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特刊】政府采购步入法制化轨道
2002年6月29日下午3:00,在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李鹏的主持下,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17票(实到人数121人,反对2票,弃权2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表决议程后,李鹏委员长在讲话时说,本次会议通过的政府采购法,从法律制度上确立了新的公共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有利于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开支,避免浪费。
《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活动全面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时任《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主编颜晓岩在表决现场见证了这一激动人心的历史时刻,并在第一时间发回报道。
全国人大财经委于1999年4月9日成立《政府采购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工作正式启动。图为立法期间,迟海滨(财政部原副部长、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巨家仁(时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主任)、姚胜(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预决算审查室主任)、王家林(时任财政部条法司巡视员)等人开展政府采购考察和调研。
10年来,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部门规章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体系。
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各类政府采购规章制度9万多个。其中,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40多个规章制度;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办法90591个,其中,中央单位8621个,地方81970个,其中省级10460个,市级20361个,县级51149个。
2010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1月,《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实施。3月,《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办法》实施。2012年3月,实施10余年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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