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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自备专家库亟待规范

栏目: 专家连线 时间:2014-02-21 10:57:4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王东普

毋庸置疑,评审专家合理有效打分是政府采购公正定标的基础,是政府采购事业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 而抽选合格且有实力的评审专家则是实现专家合理评标的前提条件。

抽取专家的方式和程序

以某市为例,目前在实践中,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采取以网络终端抽取为主、人工抽取(招标代理机构从其自备库中抽取,或从采购人自备的3倍于实需专家的备选专家名单中抽取)为辅的方式。

1.网络终端抽取

依照有关规定,该地区抽取专家网络终端维护管理和监督单位为市发改委,部分区县招标代理机构共享使用。具体的抽取程序为,开标前1天在固定的抽取地点,在采购人和采购中心经办人到场并提供抽取信息资料情况下,由采购监管部门派人操作抽取。次日开标时,将抽取专家信息打印,与签到专家核对无误后随开标文件入档。

2.区县采购中心自备库手工抽取。

如果网络终端因故抽取不够或根本抽不到专家,则转由区县采购中心从其自备专家库内,由其维护人员临时拼凑3倍应补抽专家人数一览表,然后在监管部门经办人按序做阄并监督下,从密封阄中随机抽取,再由维护人员电话通知。抽取完毕予以密封,到次日开标时,由监管部门当场拆封与签到专家核对无误后随开标文件入档。

3.采购人提供3倍于实需专家数的备选专家名单。

如果部分区县采购中心仍抽取不够或根本抽不到专家,则由采购人提供3倍实需专家的备选专家名单,交由区县采购中心,抽取程序和办法与采购中心手工抽取相同。

存在的风险

按照财政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18条、第19条有关规定,政府监管部门只对专家库做维护和监管,而不做具体操作抽取工作。而该市在网络终端抽取专家方面,个别地区存在由监管部门经办人直接抽取确定专家的做法。笔者认为,由监管部门负责具体抽取工作,可能不符合“管采分离”的要求,容易形成法律风险。此外,监管部门因其无权直接参与采购项目前期标书的制作、论证和询标,不掌握需要抽取专家的真实信息,如此难免会产生抽取现场监管部门与招标人、采购人间“商猜、扯皮、推诿、躲避”现象,使抽取的结果令人担忧。

在自备专家库手工抽取方面,按照该市的有关规定,评标专家库建立后,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另行设置评标专家库。但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目前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实际繁杂政府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的需要,各招投标机构(区县采购中心)仍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设置自备性专家库。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有:

一是部分自备专家库资源管理不规范。例如,实践中有的一证多用,监管部门通过监标对现场评标专家验证后就发现军队职称未明确专业;有的专家年老体衰且不懂电脑操作;有的无专家评审资格(没有高级职称)却仍被请入了评标委员会。

二是部分自备专家库维护、抽取环节不能做到分离制衡。表现在自备专家库日常维护、抓阄抽取等环节均由一人包办,不但违规,而且抽取信息外泄风险较大。监管部门虽对抽取过程进行现场监督,但有时也容易沦为走过场。

三是前期论证、询标专家使用管理松散随意。如只重视专家签字等程序履行,而很难顾及论证、询标的质量、标准等。

改进措施

1.网络终端抽取专家要切实做到“管采分离”。

第一,改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同时,可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将网络终端库存专家资源重新分类、细化、整合成适合本地区评标专家实用抽取参考表,使抽取操作有的放矢,提高抽取专家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各区县网络终端应设置专职操作员,可由招投标机构(区县采购中心)根据工作性质依法设置操作员,也可由财政部门专设操作员,但要与监管职责分离,并做好抽取信息整理、使用、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依法制定符合本地区的配套管理办法,如出台《专家抽取操作员的管理办法》,明确其权责。监管部门要根据专职操作员反馈的抽取专家信息资料,做好对网络终端抽取专家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要不定期、不定项检查抽取情况,核对评标专家到位情况,查验专家胜任能力,做好记录、归档工作,培训管理工作。

2.规范招投标机构(区县采购中心)自备库人工抽取。

一要严格规范自备专家库资源管理,重新清库整合归类,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今后入库专家要严格把关,并对其评审资格、体能、素质实行2年一检的动态管理,对持有市专家监管部门核发有效评审证件者免检。自备专家库实行专人管理,监管部门进行不定期查验、考核。

二要安装并启用规模适用且有效的自动语音抽取系统,形成专人维护、系统随机抽取、监管到位的运行机制。

三在前期论证、询标中需要抽取专家时也要用自动语音抽取系统完成,并做好事后信息记录备查。

3.规范采购人自备专家资源抽取管理。

专家库中确属抽取不够或根本抽不到的,可转由采购人提供3倍应抽取专家资源按照法定程序抽取,但要确保操作规范:

一是自备专家资源的评审资格、条件、能力等要合法。

二是自备专家来源地域、行业要合法,如本部门及其直接上、下属专家要回避,避免同时提供同一个地域、行业2名以上专家。

三是监管部门要做好对评审专家资源、评审条件和评审能力的严格审查把关,并亲临评标现场监督、复核,以杜绝借自备专家库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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