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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低评标价法简析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0:57:3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首届大学生政府采购论坛论文摘编②】

张若琦

美国评标的方式主要是国际通行的最低评标价法,《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条例》(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s “FAR”)对此有相当详细的规定,笔者试作一浅析。

价格相关因素

美国最低评标价法评价的对象是价格以及与价格相关的因素,《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条例》14.201-8明确列举了与价格相关的因素包括由于以下因素而给政府带来的可以预见的费用。

比如,如果投标是以FOB(离岸价格)价格为基础的,那么运送至指定地点的费用应被考虑在确定政府最低价格的的因素之中。再如,由于需要制作不止一份评标文件而可能给政府带来的利益或危害。因为要制作多份评标文件,合同官员应假设在一个投标活动中对每份被评定的合同应花费500美元进行公布和管理。此外,联邦、州或者当地税款等也被视为价格相关因素。

价格分析技术

美国最低评标价法的核心是判定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即进行价格分析,所谓价格分析是对所提的价格进行检测和评估的过程,并不包括对各自成本因素和利润的评估。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条例》14.404-1中明确规定除非在充分竞争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中要求使用已被证实可靠的成本或定价数据,否则合同官员至少应获取之前购买的相同或相似商品的适宜的价格数据且无需证明并且确定这个数据是否足以评价价格的合理性。当没有其他方式判定一个公平合理的价格时,价格分析还可包括分析数据,但所分析的数据不包括从投标者或者缔约者那里获得的被证实的成本或者定价数据。如果数据是合同官员确定价格公平合理的唯一办法,那么他就应该为所有的采购包括商业项目的采购亲自搜集数据,而并非从投标者或者缔约者那获得被证实的成本或者定价数据。

政府根据采购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价格分析技术和程序来确保价格的公平合理,以下是部分技术的举例:

(1)比较各投标中的价格;

(2)比较由政府或者其他机构支付的相同或者相似产品的历史价格与各投标中的价格。这种方法适用于通用型或者需要稍加改动的商业项目;

(3) 使用参数评估方法或者粗略的尺码,如每磅或马克是多少美元,来强调需要额外进行定价调查的重大不符事项;

(4)与货物的已发布的有竞争性的价格清单或者市场价格以及相似的折扣和返款安排进行比较;

(5)将投标价格与独立的政府成本评估相比较;

(6) 将投标价格与从相同或者相似货物的市场调查中获取的价格进行比较;

(7) 分析投标人提供的除已被证实的成本或定价数据以外的数据。

前两个方法是优先适用的,但是如果合同官员认为竞争性的投标价格或者之前的合同价格信息是不可用的或者不足以判断价格是否公平合理,那么合同官员就可以使用任何适宜本次采购情况的技术手段。同时上述价格分析技术也被用来判断价格是否存在实质上的不平衡。

经济价格调整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条例》14.408-4中规定了评标过程中出现价格调整即一种特殊的价格形式的处理方式:

(1)投标者进行经济价格调整。当招标文件中不包含经济价格调整条款但投标文件中提出了一个不能超越的价格上限,那么该投标应以所引的基础价格的最大经济价格调整为基础进行评估。如果投标者有资格中标,那么合同官员应要求投标商接受投标文件中认可的有相同上限的经济价格调整条款,如果投标者不接受,合同将以原提交的投标文件为基础授予。而没有上限的经济价格调整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除非存在清楚的评估基础。

(2)政府提出经济价格调整。当招标文件中规定了经济价格调整条款而且每一个投标者都遵守了这一规定,评标将以所引用的价格作为基础进行。如果投标文件删除了经济价格调整条款,该投标将因未对招标进行响应而被拒绝,其未响应表现在对经济价格调整规定的下限做出了限制。当投标商降低经济价格调整上限,其标的评估基础应该与未减少上限的标的评估基础一致,但是,评估后,如果具有更低上限的投标商将要被授予合同,那么其更低的价格应该反应在中标文件中。

同等低价的处理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条例》14.408-6中规定了经上述评标后情况相同的处理办法:

(1)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低价标在所有方面都相同时,合同应以下列顺序进行评判:同时涉及小型商业和劳动力密集地区;涉及其他小型商业;涉及其他商业。

(2) 如果适用上述条款后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保持一致,评标顺序应由抽签决定,如果时间允许,涉及的投标者应该被给予参与抽签的机会,抽签应该有至少3个见证人,而且合同文件应记录见证人和监督人的姓名和地址。

(3) 当供应商是通过具有上述条款中的优先事项而获得采购合同时,合同官员应在合同中包含一个书面协议,规定缔约者将以符合优先事项的方式履行合同,这些优先事项打破了旗鼓相当的局面或者使投标者避免了通过抽签方式定标。

美国虽然对最低评标价法作了详细的规定但仍然无法克服其本身固有的缺陷即适用范围有限,其仅仅考虑价格相关的因素而忽略了对性能、质量等相关要素的考量,最终的合同履行结果很可能不是对政府最有利的,美国认识到了这个问题,所以逐渐采用严格的协商方式以确保全面考虑招标项目的各项因素,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2008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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