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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质疑:该说“不”时要说“不”

栏目: 专家连线 时间:2014-02-21 10:57:3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从2005年至2011年,共有108家供应商、5个采购人向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过质疑,有6家供应商直接向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投诉、举报,这些经历告诉他们——

面对质疑:该说“不”时要说“不”

尹亮君

从2005年至2011年的7年间,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共接待供应商质疑108起,处理质疑79个,现将质疑处理中的一些思考和想法整理成文,与业界同仁一起探讨。

7年2.76%的质疑率

从项目数分析。7年来,采购中心共实施政府采购项目2860个,其中被质疑项目79个,质疑率2.76%。从采购方式来看,在被质疑项目中,公开招标项目56个,占70.89%,竞争性谈判项目15个,占18.99%,询价采购项目7个,占8.86%,单一来源采购项目1个,占1.27%。

从质疑人分析。7年来,共有108家供应商向采购中心提出过质疑,其中正式被受理的质疑60个,占55.56%,经采购中心沟通、解释后撤回质疑的48个,占44.44%。有5个采购人向采购中心提出过质疑(采购中心给予了答复)。有6家供应商直接向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投诉、举报。

从质疑原因分析。在提出质疑的108家供应商中,因企业间矛盾而质疑的72个,占66.67%;受采购人挑唆而质疑的16个,占14.81%;因未理解招标文件而质疑的2个,占1.85%;因不熟悉采购程序而质疑的3个,占2.78%;因不了解相关法规而质疑的8个,占7.41%;因不了解情况而怀疑的6个,占5.56%;因采购中心采购程序不规范而质疑的1个,占0.93%。

质疑答复后的情况。在采购中心正式受理的60个质疑中,有12个项目因质疑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其中有4个投诉供应商自行撤回,其余8个投诉正式受理后被驳回。有3家供应商对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向财政部提起行政复议,均被驳回。

主观原因PK客观原因

采购人的倾向性。部分采购人政府采购意识不到位,采购文件在技术参数、需求的设置上存在倾向性和指向性,甚至是为某供应商、某产品量身定做,还有的采购人事先对有关供应商进行了考察,作了承诺,在采购活动中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人,引起其他供应商的不满和质疑。而一旦采购人心仪的供应商没有中标,往往挑动供应商质疑。

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与矛盾。质疑人将企业间的恩怨带到了政府采购中,利用质疑投诉的维权平台进行相互间的报复。

供应商维权意识的增强。如采购中心采购的江苏省卫生厅软件平台项目,有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更正公告发布到开标时间只有14天,不符合法规规定的15天的要求,采购中心的一个微小的工作疏忽招来了质疑。

采购中心自身原因。采购中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采购文件描述不严谨不科学、工作不到位不细致、现场紧急情况处理方法欠妥、与供应商沟通不足等问题。

4条8字“真经”

坦然面对,规范操作。采购中心对供应商的质疑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并将质疑和答复在网站上公布。做到所有质疑都有登记,所有沟通、谈话、处理都有记录。

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在处理质疑过程中,必须注意维护所有供应商的权益,让所有当事人都有说明解释的机会,兼听则明。采购中心应避免陷入供应商之间的恩怨矛盾中。

总结经验,加强学习。有质疑,说明我们的工作有瑕疵,有值得改进的地方。因此要对质疑项目进行案例分析,自我总结。

积极引导,构建和谐。采购中心曾召开供应商座谈会,邀请曾经对采购中心有过质疑的供应商进行座谈,并作了题为《政府采购中供应商如何维权》的辅导讲座。采购中心真诚请供应商帮助我们提高服务质量。

一点建议和思考

要减少供应商的质疑,积极的办法是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操作,防患于未然:一是避免采购人的倾向性。当遇到采购需求存在倾向性、指向性矛盾时,采购中心须了解采购人的真实意图,与其加强沟通,有理有节,该说“不”时要说“不”,同时提出合理化建议。二是忌激化矛盾。三是要发挥采购人在质疑处理中的作用。《政府采购法》第52条、第53条都规定了采购人在质疑处理中的义务,笔者认为,采购人的倾向性应该由采购人来解释,供应商之间的矛盾通过采购人去协调也更有效。

笔者认为,一是现有的供应商维权制度在设计上还不够科学:容易被供应商利用将企业间的恩怨带入政府采购维权中,或是被采购人利用,拒绝合法产生的中标、成交结果。

二是供应商维权制度中的责任主体与答复主体错位。供应商质疑的范围是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前两者是采购中心操作实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应答复供应商的质疑;但中标、成交结果根据法律规定是由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审推荐的,应由评委会承担责任,供应商向采购中心质疑,由采购中心进行答复是不合理的,导致责任主体与答复主体的错位。

三是存在责权不对等。供应商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也应维护他人的权益,不能以损害别人的利益为代价。维权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权利与义务、责任应该对等,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更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只有这样,政府采购事业才能发展、进步,社会才能更和谐。(作者单位: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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