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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外生枝”的投诉该咋处理

栏目: 专家连线 时间:2014-02-21 10:57:3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供应商投诉时新增了质疑时没有提及的事项,监管部门受理投诉时又发现了投诉中没有提及的问题----

“节外生枝”的投诉该咋处理

本报记者 贾璐

一个不怎么起眼的小项目却牵扯出了多个难题。

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一场公开招标,只有2家供应商投标。根据采购人申请,经财政部门同意,该项目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认定A公司的产品不能满足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于是推荐B公司为成交候选人。

结果出炉后,A公司单就资质问题提起了质疑,认为B公司存在资质不符现象。因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A公司随后向财政部门投诉。除了就B公司资质事项进行投诉外,该公司还对质疑时没有提到的事项进了投诉,即其产品属于国产品牌,符合国家首购和订购的相关要求,应该被作为首购产品采购。

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时还发现了一个供应商投诉中没有提到的问题,谈判小组在只有一家供应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将其直接推荐为成交候选人,存在明显违法现象。

由质疑到投诉、再到投诉受理,每个环节都“节外生枝”,引申了其他问题。碰到类似事件,监管部门该如何处理?

不受理,但要全面调查

从质疑上升到投诉环节,很明显,供应商的投诉事项比质疑事项增加了。那么,对于未经过质疑的投诉事项,监管部门是否应该受理?

观涛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虹静介绍说,《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0条、《财政部关于加强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文)中都规定,投诉事项不能超出质疑事项,所以未经质疑的事项是不能进行投诉的。

“无质疑投诉可以不受理,但是作为监管部门,必须对其进行调查处理。”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分析说,依据《政府采购法》第1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因而,审查未经质疑的投诉事项和超出投诉的事项是监管部门在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也认为:“监管部门具有监督管理权,完全可以主动审查未经质疑的投诉事项及超出投诉的事项。”

在吴小明看来,监管部门审查超出投诉事项之外的问题,很具有现实意义。据她介绍,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并不精通,因此对某项目的投诉常常无法覆盖此项目的全部瑕疵。如本案中A公司作为投诉人只针对中标人的资质和本公司产品应是首购产品提出投诉,却忽略了本案谈判程序明显违法的情况。而监管部门对投诉相关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就成为其履行监管职责的题中应有之义。

视问题分别处理

投诉“节外生枝”,处理起来也就更为复杂。那么,合法合理的方式是什么?

高虹静认为,监管部门在受理未经质疑即投诉的事项时,应当责令供应商针对未经质疑的投诉事项修改投诉书;负责受理未质疑的投诉事项后,作处理决定时仍按照无效投诉处理。

据吴小明介绍,实践中,尽管在处理投诉事项会对相关项目进行全面审查,但在针对投诉进行答复时,是就事论事的,也就是仅对供应商的投诉事项进行答复。

那么,超出投诉的事项又该如何处理?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表示:“监管部门可以审查超出投诉的事项,但在具体处理过程上,应当对超出投诉事项发现的问题进行另行认定,而不应与投诉事项发现的问题一并处理。”

在具体的处理方式上,吴小明认为,应按照性质分类处理。

对于明显违法违规事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5条明文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而对于属于不违法但可以改进的情况,江苏省的做法是:实行反馈机制。据吴小明介绍,这种机制借鉴了纪检监察部门的做法,在处理投诉时,他们会要求投诉事项相关当事人在15个工作日内对被投诉的原因及改进措施进行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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