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政府采购立法议案意欲何为
【国际热点透视】
欧盟政府采购立法议案意欲何为
本报实习生 张敏
期望借国际贸易缓解经济困境的欧盟打出了一张政府采购牌。
2012年3月21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理事会与欧洲议会提交一份立法议案[文件编号(2012,124)],意图通过规范非欧盟成员国企业在欧盟内部公共采购市场的准入标准,换取欧盟企业进入对方公共采购市场的同等待遇。议案如获通过,将在2013年正式实施。议案甫出,引发了各界多方面的关注和探讨。那么,到底是什么导致欧盟做出这种举动?该议案主要指向哪些国家?
是公平贸易,还是贸易保护?
欧盟委员会提交的立法议案,共分5章21条,其主要条款旨在加强对非欧盟企业参与竞标欧盟政府采购项目的限制,迫使其他国家逐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体现出了明显的“以牙还牙”意味。根据议案,欧盟企业如果认为在某国政府采购过程中受到歧视,可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将展开调查或与之谈判,如果仍然无效,可限制该国企业参与竞标欧盟政府采购项目。同时,负责审批政府采购合同的部门在对欧盟进行报告后,有权拒绝海外企业参与500万欧元及以上额度的政府采购合同。
欧盟声称,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不对等是促使该议案出台的重要因素。欧盟数据显示,2010年,欧盟向外资企业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规模为3520亿欧元,约占欧盟政府采购市场的85%,位居世界第一,远大于美国和日本市场开放规模。而欧盟企业认为,在政府采购领域欧盟和其他国家对于外资企业的开放度存在很大差别,欧盟企业在国外市场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然而,对于欧盟亮出的促进公平贸易的旗号,业内专家并不完全认同。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羌建新表示,欧盟委员会缘何采取这样的措施,到底是为了公平贸易还是从贸易保护的角度进行限制?欧盟认为在政府采购领域自身和其他国家对于外资企业的开放度存在很大差别,但是这种主观感受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仍待商榷。
羌建新认为,在政府采购市场中,外国供应商所占份额多少主要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市场开放度,二是外国供应商的竞争力。如果因为市场开放度不够,那么此举就是政策导向的结果,属于公平贸易问题。然而如果市场足够开放,但是外资企业自身竞争力不足,仍会面临难以进入国外市场的困境。
事实上,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政府采购专家学者和媒体分析人士都认为,不论欧盟出于什么样的名义,其客观的结果都会形成贸易限制和保护。“该议案表面上是为欧盟企业争取同等权利,实质上是以普通贸易市场份额换取政府采购市场的份额,也就是说,以一国企业在欧盟普通贸易市场占据的份额为要挟,要求强化欧盟企业在该国政府采购市场的份额。”西北政法大学欧洲法研究中心主任杨蔚林分析说。
立法提案主要针对中国?
尽管欧盟声称,立法提案“旨在加大欧盟与其他国家,尤其是不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国家进行贸易谈判的力度,并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但其政策指向却引发了许多分析和猜想。
有欧洲媒体报道称,欧盟此举主要针对亚洲国家,尤其是中国。报道指出,中国在政府采购领域对外资企业采取限制性和歧视性做法,导致欧盟企业抱怨颇多。
“针对中国”的说法也得到了业内专家的赞同。“欧盟的这项措施主要针对中国。”杨蔚林分析认为:其一,在宏观的政策方面,自2003年起,欧盟一直密切关注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并将这一领域的开放列为双边交涉的主要问题之一,尤其在2007年我国提交加入GPA申请后,这一意图更为明确、强烈。其二在具体的实务方面,由于近年来双边贸易中我国连续处于顺差,以及欧洲新近面临的主权债务危机,使欧盟认识到拓展外部市场,特别是扩大欧盟企业在中国政府采购市场份额的重要性。因此,欧盟此次立法的目的是在中欧双边交往层面迫使我国对欧盟在华企业进一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否则,我国企业不能对等地进入欧盟政府采购市场。
杨蔚林进一步分析说,看待一国企业能否进入他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问题,其一是双边关系中的法律框架,即政府之间的协议是前提条件,换言之,是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权利能力;其二是双边关系的经济基础,即双边经贸关系的互补性,或者说是企业占有政府采购市场份额的行为能力,而这一能力的实现取决于其产品、服务的性能优劣和价格水平高低。所以,结合欧盟对外经贸交往的具体数据和行业分布,这一议案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则非常明显。
杨蔚林认为,双边政府采购领域合作有效的途径是加强双方政府层面的交流以及与各自企业之间的沟通,在法律制度和贸易实务两个层面进行积极互动。同时,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企业应尽早做好这一方面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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