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链条到底有多长
黄明锦
无论是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的热议还是平常笔者所接触的关心政府采购的各界人士,均对政府采购周期问题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许多疑问。其中,焦点问题是政府采购的链条到底有多长?
要一下子解释这个问题还真不太容易。这是因为,从宏观层面来讲,政府采购横跨行政和市场两大领域,既涉及公法调整范畴,也涉及到民法调整范畴。从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讲,其具有4大标志和特征:依法编制、审核、下达预算(计划);依法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依法编制政府采购文件并组建评审委员会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向法定监管部门备案。
从具体操作层面来讲,从围绕政府采购执行操作环节即确定采购需求、确定组织形式(集中采购又分为部门集中、政府集中、协议供应或定点采购、批量采购)、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组织采购活动(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组织专家评委评标、定标)、合同签订与履行、资金支付等有6大主要环节。如果按不同的组织模式(自行组织采购与委托组织采购)或按涉及的当事人划分,又可派生出许多不同的环节,使非专业人士有如“乱花渐入迷人眼”的感觉。
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例,如加以细分,至少有23个环节,乘以5种采购方式、3个组织模式、委托与非委托方式,如此“倍增”计算,组合形成的环节至少不低于百个。上述环节仍未包括采购前需求论证、进口采购论述、采购失败(供应商质疑、投诉、信访、废标、流标)等诸多环节,同时,不同种类(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项目,适用的门槛、评分规则、标准又有所差异,加上不同部门、行业(公检法、行政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个性化需求不同,构成了纵横交错的关系。如此众多的环节,一环紧扣一环,如其中一个链条断了就无法顺利进行,“断档”无可避免,有可能陷入“周期长的陷阱”。
要避免周期长、环节多可能导致的风险,需要我们做到“不畏浮云遮望眼”,要在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地点,以正确的当事人做正确的事情,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划分各责任主体职责权限,有针对性地调整职责分工,减少职能交叉、责任不清、事权分离的现象,形成集行政问责、政治问责、法律问责、道德问责于一体的完善的政策采购问责制度。将涉及政府采购各类当事人,各个环节的职责、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建立主体明确,层次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岗位之间、部门之间、各个操作节点之间的责任链条,形成责任闭合环路,使政府采购从需求开始到交付验收使用环环相扣,确保政府采购的车轮滚滚向前。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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