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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遏制异常低价“最后一道防线”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6-09-10 20:53:0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业内观点】

构筑遏制异常低价“最后一道防线”

■ 傅新忠

当前,许多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仍停留在“填表打分”或“一次终验”的粗放模式,其约束力与预警能力远不足以应对异常低价背后隐藏的系统性履约风险。《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从事前需求管理、事中审查程序与事后履约验收管理三个维度,构建了防范异常低价问题的制度框架,从源头上遏制低价竞标乱象的滋生空间。然而,如何确保供应商在通过严格的事中审查且报价被认定为“合理”后,不会在履约环节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对此,笔者试图从理论层面,分析合同“弹性”与履约“刚性”错位的原因及后果,探讨如何构建全流程闭环验收机制,让履约验收成为遏制异常低价的“最后一道防线”。

合同“弹性”与履约“刚性”错位

常规的履约验收模式为何在面对异常低价项目时屡屡失灵?笔者认为,核心症结在于:合同条款具备天然表述“弹性”,而供应商的履约行为、项目交付质量则需“刚性”标准约束。两者形成的监管鸿沟,成为异常低价中标供应商违规套利的主要操作空间。这一错位问题集中体现在标准、过程、惩戒三个递进层面。

一是验收标准与合同条款“不对应”。2号文强调采购需求与合同条款应当科学完整,但不少参数指标的设定却过于笼统,与合同的具体要求存在错位。比如,要求“提供7×24小时响应服务”,履约验收时仅考核供应商是否“建有服务承诺书”,却未深入考量其“实际响应速度是否达标”“现场修复时长是否在约定范围内”。可以说,验收指标的精细化程度不足以匹配合同义务的细化程度,这种局面给了部分供应商可乘之机。他们可以满足合同字面要求的“有”,却在履约质量的“优”上大打折扣。验收标准本身识别精度不足,自然难以量化出供应商的真实违约行为。

二是验收节点与履约周期“不匹配”。目前,多数采购项目习惯于“一次性终验”。这种模式对异常低价供应商而言,存在巨大的套利空间。为了保住利润,他们常采用“前期维持、后期削减”的投入策略,在合同前期维持正常服务以通过考核,从中后期开始逐步降低投入。这种履约风险呈现渐进式累积特点,而一次性“快照式”终验显然无法捕捉,从而留下了巨大的管理盲区。

三是惩戒措施与违约后果“不对应”。即便验收发现了履约问题,目前对这些供应商的处理方式也多是“限期整改”或处以一笔象征性的违约金。这些处理往往未能直接、有力地将其不良履约行为记入政府采购信用档案,也未与后续的采购评审资格深度绑定,存在信用记录录入滞后、跨平台数据联动不足等问题。供应商的违约成本远低于偷工减料、降本减质获得的利润,使得“低价中标、质量打折、重复参与”的不良商业循环难以被彻底斩断。

构建全流程闭环验收机制

针对上述标准错位、节点滞后、惩戒乏力的履约管理堵点,笔者认为,需立足2号文要求,将传统固定式、标准化的验收模式,升级为适配异常低价项目的闭环化、精准化管理方案,通过源头把关、过程管控、结果赋能三个关键举措,压实履约验收管理责任,从而遏制低价履约乱象。

一是前移验收关口,以“投入核验”压缩操作空间。采购人应摒弃“重招标、轻履约、弱验收”的固有思维,明确履约验收不是采购流程的收尾环节,而是把控采购质量、遏制低价乱象的最终关口。所谓“防线”,必须从合同签订的这一刻就开始构筑。笔者建议,在针对异常低价中标的项目合同中增加“关键投入履约核验”条款。具体来看,要求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按项目进度节点,向采购人出具其核心投入项的佐证材料(如关键原材料的采购凭证、服务人员社保缴纳记录等)。采购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有权对这些凭证进行抽样核查。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做法并非强制要求供应商全盘公开其成本结构,而是要求其在履约期间对核心投入事项留下可交互检验的数据记录。当供应商意识到承诺的“高品质服务”必须要有真实的成本投入来支撑时,其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的冲动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二是优化验收节奏,以“敏捷纠偏”保障即时约束。2号文明确要求对异常低价中标项目可“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这为构建“敏捷纠偏”机制提供了政策基础。为使这一规定落地落实,建议对所有此类项目实行“3个月风险观察期+违约暂缓支付”的双重约束。在观察期内,评价机制不再是季度评测或年度考核,而是将触发节点下沉至每一次履约行为。任何一次经采购人或使用人确认的服务不达标、响应超时或设备故障等实质性履约瑕疵,应立即在电子采购系统中自动触发“暂停付款+整改令”的联动流程。系统自动暂停该合同下一阶段款项支付,并于24小时内向供应商发出《履约异常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佐证材料。采购人在确认整改达标后,系统方可自动恢复付款流程。这一机制的本质是将履约验收从“事后评判”转化为“过程管控”,用“每一次违约都立即产生财务后果”替代传统的“年底算总账”,使供应商无法再以“集中验收”的心态蒙混过关。

三是深化结果运用,以“档案共享”实现长效约束。笔者认为,惩戒不能只停留在扣款或整改上,需建立市场可识别的长期信用标签。建议依托电子采购云平台,为异常低价中标项目建立履约行为档案库。系统自动抓取工单响应、设备巡检完成率、投诉处理时效等全生命周期关键数据,生成量化的供应商履约健康度档案。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履约信用关联机制,将该档案关联至新项目评审系统。当供应商存在经核实的严重履约瑕疵或违约记录时,可作为后续项目评审判断其报价合理性的重要参考。评审委员会在启动异常低价审查时,可结合该供应商过往履约表现,综合评估其当前报价是否具备诚信履约的基础。对履约良好者,予以正向激励;对不良记录者,要求提供更充分的成本测算及履约保障证明。

总之,政府采购异常低价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事前事中的价格合规审查、需求管控仅能实现程序合规,还需做实做细履约验收管理。通过全周期、闭环式的履约验收管理,让每一项履约行为、每一次交付质量都转化为可量化、可追溯、可联动的管理数据,从而压缩“低价低质”的套利空间,破除“以价换质”的行业顽疾,推动政府采购市场形成“以质取胜、诚信履约”的正向发展循环,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助力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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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63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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