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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政府采购全过程绩效监管体系

栏目: 专题版面,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6-07-17 08:41:5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构建政府采购全过程绩效监管体系

■ 裴育 张雨婷

政府采购是连接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键纽带,事关采购资金使用效益、营商环境公平与廉政风险防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立足高质量发展需求,确立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全过程绩效管理法律框架,同步搭建内控约束、数字赋能、多元监督、追责问责一体化闭环监管体系,有利于推动政府采购治理从“程序合规”转向“物有所值、绩效优先”,为规范采购行为、释放政策效能、筑牢廉政防线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确立全过程绩效法定根基,打通全链条管理闭环

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是将全过程绩效管理写入总则,从顶层设计破除分段管理、监管脱节的制度壁垒,构建出一条起点清晰、流程贯通、终点可评的完整管理链条。

修订草案第七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严格依照批准的采购预算执行,把绩效理念嵌入采购全生命周期的各环节,扭转了以往“分段割裂、事后补救”的管理模式。

一是源头预算管控,扎紧资金绩效管理的第一道关口。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要求,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须同步列明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经财政汇总审批后方可实施;第三十一条则要求采购人结合市场调研合理设置最高限价,兼顾预算刚性与市场弹性。同时区分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两类模式,集中采购实行目录管理,分散采购设定限额标准,限额以下项目实施简易采购程序,实现大额项目严监管、小额项目提效率的目标,杜绝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化整为零规避监管等乱象。

二是前置需求管理,锚定采购绩效目标。采购需求是决定项目成效的根本前提,修订草案设置专门条款强化需求论证刚性约束。对于重大复杂项目必须开展需求调查;面向公众的公共服务采购,须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项目调研、初步设计等文件直接视同需求文件,从源头上杜绝“重招标、轻需求”导致的“买非所需、高价低效”问题。第三十三条新增采购意向提前公开制度,要求采购公告发布三十日前披露项目概况、预算、实施时间,保障市场主体充分预判、公平参与,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进而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三是履约验收实行闭环管理,补齐绩效监管的“最后一公里”。以往政府采购普遍存在“重合同签订、轻履约管控”,修订草案第五章比较系统地完善了合同全周期管理:明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满后方可签约,合同签订十五日内完成备案;禁止转包政府采购合同,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分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履约追加同类货物服务,补充合同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严控资金无序追加。第六十条创新履约验收机制,要求组建专项验收小组,公共服务项目公开验收结果,使用人、服务对象均要全程参与验收,对不合格项目责令供应商限期整改,以刚性验收倒逼供应商保质履约,真正实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追责”。

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构建内部自控绩效防线

全过程绩效监管如何落地,关键在于厘清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四方主体的权责关系,以内部控制筑牢绩效第一道防线,形成“谁采购、谁负责,谁履职、谁担责”的责任体系。

采购人作为采购第一责任人,修订草案第十五条明确要求建立采购内控机制,决策、执行、验收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从单位内部实现采购风险前置防控。禁止以不合理条件设置差别、歧视待遇,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采购活动,破除地方保护、行业壁垒,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同时赋予采购人合理定标的自主权,实行复核、回避等约束机制,防止权力被滥用。

针对采购代理机构,区分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代理机构予以规范:集中采购机构为非营利事业法人,集中采购项目不得转委托,推行批量集中采购降本增效。社会代理机构须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在委托权限内履职,违规操作将面临高额罚款、限期禁业乃至吊销执照等处罚,倒逼代理机构规范履职、严控中介环节的绩效损耗。

规范供应商准入与履约约束,修订草案第十八条列明供应商禁止参与采购情形,对欠缴税费、前三年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等予以市场禁入;对于严重违约供应商,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拒绝其参与。同时,对于报价明显低于市场合理区间的,评审委员会有权要求提交履约证明,无法佐证则认定为响应无效,旨在根治低价恶性竞争带来的履约质量隐患。

完善评审专家全周期管理,建立专家库动态遴选、考核、清退机制,实行强制回避制度,严禁专家泄露评审信息、违规打分、串通谋利,违规专家最高终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评审,从评审环节守住公平与绩效的底线。

增设数字化专章,打造智能穿透式绩效监管

修订草案新增第六章“政府采购数字化”,以数字化手段打通全流程数据链条,构建起全程留痕、实时预警、全程可溯的智慧监管体系,这样,将有利于破解传统线下监管盲区多、取证难、滞后性强等痛点,成为全过程绩效闭环的技术支撑。

一是统一电子交易标准,实现全流程线上闭环。财政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电子交易业务规范与数据标准,推动跨层级、跨区域数据互联互通,所有采购意向、公告、投标、评审、合同、验收、支付全流程线上办理,电子平台完整留存采购档案不少于十五年,全部交易记录永久可查、全程留痕,将彻底消除人为操作的灰色空间。

二是智能风险预警,实现绩效动态监控。数字化平台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自动识别倾向性参数、异常低价、围标串标、超预算采购等风险行为,实时推送预警信息,监管部门可在线核查、即时干预,将绩效风险处置由“事后查处”转为“事中纠偏”。同时,明确平台运营者不得利用算法、数据排斥限制供应商,严禁平台偏袒特定主体,维护线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三是数字贯通监管链条,打通“预算—采购—合同—支付—绩效”数据通道。财政监管系统依托电子交易数据,自动比对预算执行、合同履约、验收结果、资金拨付信息,实现绩效数据自动归集、绩效成效自动研判,将有利于大幅降低人工监管成本,提升绩效监管精准度与时效性。

健全内外联动监督网络,织密绩效监管立体防线

修订草案第八章系统完善了监督检查制度,提出构建财政主责、审计核查、监察执纪、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五位一体”协同监管体系,形成内外联动、全程覆盖、追责到位的绩效监督闭环。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履行全过程监督主责,监督范围覆盖政策落实、预算执行、采购方式、文件编制、评审组织、履约验收、档案管理、平台运营各环节,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对绩效不达标、程序违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建立投诉闭环处置机制,供应商质疑七个工作日答复,投诉三十个工作日办结,复杂案件最长不超过六十日,畅通绩效权益救济渠道,保障市场主体维权渠道通畅。

强化审计、监察专项监督协同。审计机关常态化开展政府采购专项审计,重点核查资金绩效、预算执行、合同履约情况。监察机关对采购活动中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开展监察,严查权力寻租、失职渎职行为。财政、审计、监察建立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违法违规线索无缝流转、联合处置。

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采购违法行为检举控告,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吸纳公众参与绩效监督,以外部监督倒逼采购各方提升绩效。同时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供应商虚假投标、串通投标、恶意投诉,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违规操作,依法实施罚款、市场禁入、信用公示等惩戒,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约束格局。

细化各主体法律责任,筑牢绩效闭环问责底线

全过程绩效闭环能否落地,刚性追责是关键。修订草案第九章大幅细化了采购人、代理机构、平台运营者、评审专家、供应商、监管部门六类主体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明确违规行为对采购结果的处置规则,将有利于形成“违规必查、失职必究”的完整问责链条。

针对采购人违规,如未落实采购政策、设置歧视条款、非法干预评审、不规范履约验收、隐匿销毁采购档案等行为,采取限期整改、警告、罚款、人员处分等措施;集中采购机构转委托、履职不力同步追责;社会代理机构违规最高处以五十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一至三年乃至终身禁止从业。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恶意投诉,按合同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至三年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评审专家违规最高罚款五十万元,终身禁止评审;电子交易平台利用算法、数据搞不正当竞争,最高处以五百万元罚款。同时,明确违规项目分类处置规则: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纠正后重新采购;已确定未签约的成交结果无效,重新遴选候选人;合同已签订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同已履行的确认采购违法,由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从制度上杜绝了“违规采购、损失无人担责”的现象,以严厉法律责任保障全过程绩效监管刚性运行。

以绩效监管赋能高质量发展,释放政府采购的综合效能

全过程绩效闭环监管体系,不止于规范流程、节约资金,更承载着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的政策功能。修订草案第五条明确要求,政府采购须落实扶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绿色低碳、欠发达地区发展等政策目标,将政策功能纳入绩效评价核心指标。

在采购源头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落实扶持政策;坚持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服务,仅境内无法获取、境外使用等特殊情形方可例外;通过全过程绩效监管核查政策落地成效,杜绝政策“空转”。同时,统一各类采购规则,厘清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法律适用边界,把小额分散采购纳入监管,兼顾规范与效率,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总之,修订草案构建的全过程绩效闭环监管体系,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里程碑式制度创新,通过源头上的预算管控、前置需求管理、过程数字化监控、履约验收刚性约束、多元协同监督、各主体追责问责六大维度,弥补了传统采购分段管理、重程序轻绩效的治理短板,实现政府采购全生命周期“事前有绩效目标、事中有过程监控、事后有验收评价、全程有监督问责”闭环管理。

   可以预见,各地各部门下一步将会主动对标修法精神,同步完善配套措施,健全单位内控机制,升级数字化监管平台,强化采购从业人员专业化培训,将全过程绩效监管要求融入每一项采购项目,持续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廉政风险,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稳市场、促创新、惠民生的政策作用,以高质量政府采购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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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47期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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