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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摘录之三:GPA谈判的国际经验

栏目: 世界风 时间:2014-02-21 10:51:2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GPA成员次级中央实体出价策略

肖北庚(湖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缔约方承诺是GPA协定对缔约方的一般性义务要求。过往加入GPA协定的缔约方通常根据本国或本地区宪政体制和经济竞争实力,并合理利用条约权利承诺适用GPA协定之次级中央政府采购实体、对象和范围,且以此为基础建立以基本法与实施细则相结合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来履行GPA协定的一般义务。

次级中央实体的主要出价模式

次级中央实体与中央实体一样主要是使用公共资金和从事公共职能的政府机关,这些机关的性质和地位通常由各成员方的有关法律规定。过去GPA缔约方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宪政体制形成了不同的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适用全部次级中央实体的加拿大模式。加拿大政府附件2的出价包括其全部的10个省,不过其承诺方式较为特别,其谈判时声明:“在获得省级政府承诺的基础上,加拿大愿意涵盖全部的10个省的实体。省级实体的初步清单将于1994415日或之前列明,最终清单将在新的《政府采购协议》达成后18个月内提供。”可见,其承诺主张逐步开放,且以附件注释方式规定不同的不完全一样的开放程度。

第二种模式是适用于部分次级中央实体的美国模式。美国模式只承诺部分次级中央实体适用于GPA规定,其最初的承诺仅将联邦24个州政府的政府采购纳入多边体制,且24个州政府也只是部分政府采购实体受协议约束。在谈判中遭到欧盟的强烈反对后,美国才将开放范围扩展到37个州政府。

第三种模式是不适用于次级中央实体的新加坡模式。依据宪法和组织法没有地方政府这一规定,新加坡附件2中明确指出,新加坡没有任何地方政府。我国香港地区也是采取的这种模式。

第四种模式是适用实体与货物、服务分别组合的日本模式。日本在附件2中将货物适用的次级中央实体与工程和服务适用的次级中央实体分别予以承诺。

门槛价承诺的通用做法

确定次级中央实体的采购实体方面各缔约方总体循宪政体制,而在确立地方政府采购实体门槛标准上各缔约国则从经济竞争力出发。多数缔约国承诺地方采购实体的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门槛价为20万特别提款权,以及建筑服务合同门槛价为500万特别提款权。而美国和加拿大这样的发达国家对地方采购实体的货物和服务合同的最低限额却承诺为35.5万特别提款权;日本和韩国对地方采购实体的建筑服务合同最低限额标准则高达1500万特别提款权。

充分利用例外条款

公共政策例外规定的个性化:充分利用适用例外是过往成员方在加入GPA时的惯用做法,安全例外和一般例外由于协定对其内容规定得较为具体,通常各国在内容上差异不大。而公共政策例外由于其条款的概括性,各国往往根据自己的国情确定富有保护本国经济竞争力的特色内容。

注重次级中央实体差异

依据GPA协定惯例,缔约方在次级中央实体出价时通常会征求次级中央实体的意见,而不同的次级中央实体往往会根据自身情况开出相应的清单,这样不同的次级中央实体如果开出不一样的清单就会出现同一缔约方次级中央实体之间出价不同的现象。加拿大在次级中央实体的出价中就有所有省份例外和特定省份例外之区别;而美国次级中央实体出价无论是所涵盖的实体范围还是采购对象范围都有差异,如密西西比州的实体范围仅涵盖财政与管理厅且采购对象不包括服务,就明显有别于其他州。

 

加入GPA宜采取渐进策略

郭佩霞(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副教授)

政府采购作为贸易领域中的特殊区域,尽管全球化是发展的主旋律,但是,市场保护始终是GPA谈判的核心命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更是有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需要。而根据GPA文本规定与成员方出价规律、市场保护经验,我国可在加入进程中围绕“政府目的”的实体判定标准与有关方面条款,在渐进开放的原则下做出灵活应对以实行必要的保护。

一是对部分采购实体实行市场化改革以消除“政府影响与控制”,利用第三方机构完成政府负有责任的物品和服务的采购。二是对竞争力不足的产品或产业创造“转售或用于销售”条件以规避GPA约束。三是依据“政府目的”倾向配置纳入GPA的实体清单,遵循先开放政府机关,再开放其他公共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渐进式道路,尽量利用GPA对实体标准存在争议的情况使部分公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免于进入GPA的视野。四是将那些适宜承担实施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环境安全、知识产权、人类与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民族产业以及弱势群体保护等公共政策目标的部门与领域划出,充分利用GPA本身的例外以及发展中国家例外的原则进行适度有效的保护。五是针对缔约方的开放情况,谈判中坚持互惠原则,并利用发展中国家条款争取贸易补偿、价格优惠、渐进式涵盖采购实体或行业、在过渡期内采用更高的门槛价等条件。  (整理 肖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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