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详细打分应不应该公开
【实务探讨】
评审专家详细打分应不应该公开
■ 牟晓梦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打分是决定采购结果的关键环节,其详细打分信息的公开边界,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公正性及行业公信力。笔者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参考财政部相关政策解读及地方试点经验,梳理当前打分公开的政策现状与实践分歧,厘清核心行业争议,提出优化建议,为规范评审、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参考。
政策依据与实践现状
在实践中,现行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对专家详细打分的公开范围、方式、时限缺乏明确规定。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未明确“评审过程内部讨论记录”与“评审结果依据(详细打分)”的边界,未禁止也未强制公开详细打分情况。
目前,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呈现两极分化。这种分化背后,是行业普遍面临的两难:公开打分可约束专家自由裁量权、保障供应商权益,过度公开则可能影响专家独立评审、引发恶意投诉、增加监管成本。
结合全国实践,专家详细打分公开形成三种模式。一是全面公开模式,将专家详细打分表(含分项得分、评分依据)随中标公告公开,实现评审可追溯,有效遏制“人情分”,但也导致投诉量激增、采购效率下降。二是保守不公开模式,仅公开中标结果、专家名单及总分,虽能维护专家独立评审权、降低监管成本,但缺乏监督,易滋生暗箱操作,无法保障供应商知情权。三是有限公开模式,仅在供应商质疑投诉后定向披露打分明细且隐去专家信息,虽试图平衡各方利益,但公开范围窄、时限不明。
核心争议与现实困境
当前打分公开的最大困境是法律法规无统一规则,导致“公开与不公开均合规”。支持公开方援引政府采购法公开透明原则,认为打分是采购结果的核心依据,不属于法定保密范围,应公开以保障供应商权益。反对方则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关于评审专家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规定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等要求,认为打分属评审内部信息,公开既违反保密要求,还可能泄露供应商商业秘密、引发专家被报复。两种解读均符合法律原则,无明确条文界定,导致各地执行不一、监管执法无据。
详细打分公开的争议,是供应商知情权、社会监督权与专家独立评审权、评审效率的冲突。对供应商而言,打分明细是核实评审公平的关键,可核查打分是否合规、杜绝暗箱操作。监管部门与专家则担忧全面公开的负面效应:一是专家因惧怕恶意投诉、报复,会放弃专业判断增加打“中庸分”的倾向,背离评审“独立客观公正”的初衷;二是主观评分项的专业差异难以统一,公开后易引发争议,影响评审公信力。所以,详细打分核心公开与否的关键是平衡“监督保障”与“独立评审”,避免顾此失彼。
笔者认为,即便明确公开边界,实操中仍面临效率与风险的两难。一方面,全面公开会引发针对微小分差的恶意投诉、反复质疑,部分供应商滥用质疑权,大幅增加采购人与监管部门的处置成本,拖慢采购效率,监管压力剧增,甚至出现部分项目因频繁质疑投诉陷入停滞。另一方面,主观评分项的专业差异难以量化,监管部门难以界定“合理差异”与“违规打分”的边界,处置难度加大;同时,公开打分明细可能泄露供应商技术参数等商业秘密,引发新的法律纠纷,既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也会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不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优化路径与实施建议
——完善制度规范,明确公开与保密的清晰边界。建议相关部门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出台专项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专家打分明细的公开标准。如明确专家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属于核心保密内容,严禁公开,同时明确供应商未公开的核心技术方案、报价明细等商业秘密及国家涉密信息亦严禁公开;明确专家详细打分(含分项得分、评分依据、扣分理由)不属于法定保密范围,区别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应依法向采购当事人公开,明确需公开的核心打分信息。同时,明确公开时限,建议在中标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打分明细的定向推送,确保供应商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从制度层面确立全国统一的执行标准,避免出现“公开与不公开均合规”的局面。
——推行定向公开模式,兼顾透明度与实操性。建议摒弃“全域公开”与“完全不公开”的极端方式,推行“定向有限公开”模式。在中标公告发布后,不向社会公众公开专家打分明细,仅向参与本项目的所有供应商定向、对等公开,公开内容需隐去专家个人信息,以“评审专家1、评审专家2”等匿名标识替代,重点公开分项得分、评分标准、扣分依据等核心信息,杜绝泄露评审小组内部讨论记录等禁止公开内容。此举既能保障所有供应商的平等知情权,实现评审行为可监督、可追溯,约束专家随意打分的行为,又能有效规避社会全域公开可能引发的恶意炒作、投诉泛滥、专家被报复等问题,实现透明度与实操性的平衡。
——健全配套机制,压实各方责任,防范实操风险。一是建立恶意投诉惩戒机制,对无正当理由、针对微小分差反复质疑投诉,或滥用权利扰乱采购秩序的供应商,依法纳入政府采购失信记录,限制其参与采购活动,遏制恶意缠诉。二是强化专家培训,定期开展评审规范、打分标准、公开要求及正反清单等专项培训,提升专家专业素养,减少不合理打分差异。三是优化常态化监管,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对打分明细的前置审核责任,严控泄密风险,规范公开信息行为,切实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作者单位:河北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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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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