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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异常低价治理实务操作探析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6-01-13 09:32:1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异常低价中标探讨】

政府采购异常低价治理实务操作探析

■ 吴健雄 彭健

财政部自印发《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又发布了《关于征求〈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针对政府采购中存在的恶意低价竞争问题,提出以“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为重点的创新机制。笔者从实务操作视角,结合政策与试点经验,对核心条款的落地要点进行探析。

异常低价审查落实的一个前提就是政府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通知》和《征求意见稿》均提到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与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需求标准的统一才是供应商竞争报价的基础。

异常低价计算机制的操作流程与责任边界

当需求标准制定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有关内容,《通知》明确了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的四种情形。笔者认为,其中前三种情形的计算需分阶段实施。一是代理机构前置计算。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完成符合性审查后,代理机构可以手动筛选或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基础数据筛选(剔除无效投标响应)并生成有效数值。该有效数值用于判断各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是否属于异常低价,根据报价与有效数值对比形成《有效报价清单》。二是评审委员会复核确认。评审专家需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计算结果进行复核,重点核查:无效报价是否准确排除(如未实质性响应、超过预算控制价等情形);是否存在极端值干扰(如供应商报价异常接近,拉高或者拉低报价平均值等情形);行业特殊成本结构(如软件行业特许权使用费的分摊周期差异)。三是形成计算过程,明确计算时点、数据及复核意见后生成异常报价的评审意见,再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避免事后争议。

笔者认为,还可以在电子交易平台嵌入“异常报价分析模块”,功能设计可以包含:智能过滤功能,通过符合性审查后识别不符合资质要求、未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响应)文件;动态计算引擎,实时计算有效数值,支持手动调整参数(如剔除极端值);双轨留痕机制,记录系统自动计算结果与人工修正轨迹(形成操作日志)。

“合理时间”的界定标准与执行难点

《通知》中“合理的时间”在操作中需结合项目特性制定差异化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如下设定。

另外,应通过评审系统录屏功能记录供应商提交材料的完整过程(包括文件上传时间戳、修改痕迹等)。

可接受的解释标准与审查要点

供应商说明需包含以下核心要素:一是成本构成证明,包括原材料采购合同(附近3个月市场价格比对)、人工成本明细(需与社保缴纳记录、个税申报数据匹配)、特殊成本摊销说明(如专利技术使用费的分摊计算表)。二是履约能力佐证,如同类项目历史履约评价报告(政府采购网公示记录或者相关业绩证明文件)。

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的审查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商业合理性,比对行业协会价格指数。例如,工程建设项目,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指标;IT服务采购依据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信息技术服务成本度量规范;医疗器械采购比对医保局带量采购中标价格数据库。二是技术可行性,穿透式审查创新方案。例如,量化指标对照,技术参数需与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或采购文件要求逐项比对;知识产权审查,对宣称拥有专利的技术方案,须查验专利证书有效性及权利要求书覆盖范围;历史数据追溯,要求提供过往3年同类项目技术验收报告,重点分析故障率、能耗水平等关键指标。三是风险可控性,评估低价可能引发的履约风险。例如,财务健康度,要求供应商提供近3年审计报告,计算流动比率(≥1.5)和资产负债率(≤70%)等核心指标;产能保障水平,核查生产设备清单、厂房租赁合同,评估最大产能与投标规模的匹配度;供应链稳定性,对涉及进口元器件的项目,要求提交备品备件库存证明及替代供应商预案。

对于异常低价审查,需通过量化红线、程序创新和技术赋能,构建起政府采购价格监管的“三道防线”。对于实操部门而言,需重点把握数据计算的准确性、时限把控的灵活性、材料审查的严谨性三重维度,在遏制恶意低价的同时,为技术创新留出合理空间。随着试点经验的积累,该机制有望成为政府采购领域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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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01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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