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咋办
【案例看台】
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咋办
■ 马正红
案例回放
某单位物业服务项目委托代理机构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开展公开招标采购工作,其采购文件中针对开标环节明确规定:“投标人全部签到完毕,由采购人解除采购云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限制。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限内使用数字证书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其中签到、解密的单独操作时长均为30分钟。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其投标将按无效标处理。但因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情况除外。”
此次招标共有A、B、C、D、E、F、G七家公司通过电子化投标系统提交了电子投标文件。然而在开标流程推进过程中,采购云平台突发系统故障:操作时间较早的A、B、C、D、E五家公司已顺利完成解密,F、G两家公司却因系统故障无法解密。鉴于此,代理机构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启动了延期开标程序。
后续经电子化评标,G公司确定为中标单位。中标公告发布后,A公司与D公司先后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核心事项为:开标现场,F、G两家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成功解密电子投标文件,其投标本应按无效标处理;且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之规定,代理机构采取延期开标的做法违背了该条款要求。
针对上述质疑,代理机构展开调查核实后作出回复:本项目采购标的为物业服务,不属于工程项目范畴,因此不适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同时,采购文件中已明确约定“但因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情况除外”,故代理机构此次延期开标的操作符合采购文件规定,且流程合理合规。最终,两家质疑单位都没有向财政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以上案例引出一个问题:投标文件因为平台技术原因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适用范围有限,非所有项目均适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本案例是物业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无关,并且,依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188号),此类项目需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相关规章执行。
——“延期开标”处理合法合规。若为工程项目,需适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即因投标人之外原因(如系统故障)导致解密失败的,视为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若采购文件无补救约定,招标应继续推进,不得延期,但投标人可向责任方索赔直接损失。
笔者认为,参照该办法处理有失公正。若强行参照该办法,将F、G公司视为“撤回投标”,会剥夺其无过错情况下的中标权利——系统故障非投标人所致,既无法推定投标人有“撤回投标”的意愿,也未必符合采购人希望保留潜在投标人的需求。
结合前述案例,电子投标文件解密环节常出现“投标人自身原因”与“平台技术原因”两类问题。其中,前者因责任主体明确(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未投标后果)较易界定,而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因涉及项目属性、法律适用、责任划分等多重维度,需综合研判,具体处理逻辑如下。
一是明确项目属性,精准匹配法律依据。对于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首先应区分项目属性,看其是否适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这直接决定处理规则的选择。《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联合制定,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核心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需特别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188号),政府采购项目交易及监管规则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电子招投标办法》。
前述案例中,物业服务采购属于典型的政府采购范畴,此类项目处理解密失败问题时,《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仅可作为参考,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依据,采购文件中事先约定的规则,反而具有更高的执行优先级。
二是结合项目属性,判断处理方式的合规性。不同属性的项目,对“平台技术原因导致解密失败”的处理路径截然不同,需结合法律规定与采购文件约定来判断。
属于建设工程范畴的项目,需直接适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若采购文件未额外约定补救方案,无法解密的投标文件(如案例中假设的F、G公司)将被视为“撤回投标”,招标人需继续推进开标程序,不得因部分投标人解密失败而延期开标;被视为“撤回投标”的投标人(F、G公司),虽无法继续参与本次投标,但有权就系统故障造成的直接损失(如投标文件编制费、差旅费等),向责任方(如平台运营方)主张赔偿。
三是政府采购项目优先适用采购文件约定。案例中采购文件未约定补救措施,但已明确约定:“投标人未在对应规定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其投标将按无效标处理。但因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情况除外。”因此,代理机构针对F、G公司因系统故障无法解密的情况,可以启动“延期开标”程序。
责任认定及处理流程
电子投标文件因平台技术原因无法解密,责任并非单一归属某一方,需结合“谁过错、谁担责”原则,从采购人、投标人、第三方机构三个维度具体分析。
采购人自身过错导致解密失败:若因采购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存在错误(如加密方式描述不清)、选择的平台不符合法定标准,或在开标环节操作不当(如未及时解除平台加密限制),导致投标人无法解密,采购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无过错但需履行举证义务:投标人虽无责任,但需留存系统故障的关键证据(如系统报错截图、网络诊断报告、与平台客服的沟通记录等),用于证明解密失败与自身操作无关,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主张权利。
第三方机构技术或服务瑕疵导致故障:若故障源于平台运营方的技术漏洞、加密软件提供商的程序缺陷,或网络服务商的链路中断,相关第三方不仅需配合修复故障,还需对投标人的直接损失(如投标文件编制费、公证费)、合理维权成本(如律师费、仲裁费)进行赔偿。
针对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需遵循“先补救、再推进、后索赔”的流程,确保程序合规与权利救济并行。
若采购文件已约定解密失败的补救措施(如延长解密时间、延期开标、允许重新提交加密文件等),需严格按约定执行——这是保障投标公平性的核心环节,可避免因技术问题直接剥夺投标人的竞争机会。若采购文件未约定,政府采购项目可参照《政府采购法》“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原则,由采购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协商确定补救方式(如重新组织解密);工程项目则需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认定为“撤回投标”。
若仅少数投标人(如案例中F、G公司)因系统故障无法解密,且项目属于工程项目,采购人需继续推进开标、评标程序,不得暂停、延期开标或终止整个项目;若为政府采购项目,在执行补救措施(如延期开标)后,待所有投标人完成解密,再正常推进后续流程。
电子投标文件因平台技术原因无法解密的处理,对采购人而言,需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补救措施,选择合规的电子交易平台,避免因程序不当引发纠纷;对投标人而言,遭遇非自身原因的解密失败时,需及时留存证据,积极主张权利(如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索赔损失);对第三方平台而言,需强化技术保障与服务意识,降低故障发生率,同时建立故障应急响应机制,配合解决问题与赔偿损失。
法律链接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有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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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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