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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府采购助力中小企业减负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5-09-25 19:40:4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内蒙古政府采购助力中小企业减负

本报讯 今年以来,内蒙古财政厅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多措并举为中小企业减负助力。今年1—8月,全区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金额达184.2亿元。

一方面,内蒙古财政厅严格规范采购资格条件设置,严禁以企业规模、注册地等为由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要求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分包、鼓励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推动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方式,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合同份额。同时,明确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向采购人或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限额标准以下项目“谁委托、谁付费、谁负责”,不得向供应商收取采购代理费或有偿提供采购文件;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得转嫁给代理机构或供应商。

另一方面,内蒙古财政厅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严禁收取无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批准依据的保证金。对需要缴纳保证金的,要求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退还,减少企业资金占用。鼓励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取消收取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额度)。在全区范围内推广投标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差别对待使用电子保函参与投标的企业。截至9月9日,全区累计为4529家供应商开具电子保函9231笔,替代保证金7.75亿元。

此外,内蒙古财政厅还明确,中标(成交)供应商可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融资贷款。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财产质押、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担保条件。截至9月9日,全区累计为714家供应商贷款1151笔,贷款金额达21.1亿元。要求采购人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坚决杜绝无预算、超预算采购。按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明确验收标准和时限,防止拖延支付。提前启动支付流程,不得无故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蒙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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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73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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