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需求编制常见问题分析
【实务探讨】
政府采购需求编制常见问题分析
■ 刘毅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22号文施行4年来,仍有一些问题出现,如采购需求没有准确确定特定资格条件,错误确定采购标的所属行业,采购需求不明确、不具体、不规范、不严谨等诸多问题,在实践中经常引发各种争议,甚至导致因采购需求存在重大缺陷或歧义而导致采购失败。笔者结合一线实践,通过具体真实案例,对在采购需求编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作粗浅分析。
资格条件不正确、不匹配
一是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其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注册备案的资料等。如因物业项目涉及安保内容而要求其具有保安服务许可证,外地的保安服务公司要提供其在项目所在市公安机关备案的资料,笔者认为,这明显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
二是设定的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最低资质等级要求,或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某施工项目招标,属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采购需求却要求供应商应具备一级及以上资质,或者在评标办法中将一级及以上资质作为加分条件。又如某出版物印刷服务项目设定的特定资格条件为供应商应具有《印刷经营许可证》,但没有明确许可范围中要包括出版物印刷。
三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设置不准确。如一些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服务、体检服务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属司法机关登记的主体,非企业主体,大多数体检医院也属于事业单位,上述项目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无法确保充分竞争,影响采购目标实现。
四是在联合体可以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中,资格要求设置不明确。有特定资格要求的且又允许联合体投标的项目,没有明确是联合体成员均应满足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还是联合体成员应具备与联合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相对应的特定资格条件。
采购需求不科学、不合理
一是未依法设定价格分。如某货物公开招标价格分占28%,某家具公开招标规定基准价取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价作为基准价,某服务项目采用磋商价格分设为32分,采用固定价的又将价格作为评分因素……这些都明显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二是采购方式滥用。如通用的作业本采购采用了竞争性磋商方式,不符合法定情形和采购需求,笔者认为应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三是未落实节能环保政策。如采购标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的,但采购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如采购家具、电脑等未落实节能、环保相关优先和强制采购政策,或者错误将不是强制节能产品的采购标的强制性采购节能产品。另外,还有服务采购项目中涉及配套的货物(产权归采购人所有的)未执行节能环保政策。
四是未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如采购文件中未明确对监狱和残疾人福利企业的优先采购政策;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没有明确对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错误,影响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如将印刷服务、保险服务确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将城镇垃圾清扫服务、食材配送服务确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将纸质图书采购确定为工业等。
五是未执行国家强制性要求。如某医院后勤服务采购需求将电工应具有的电工操作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具有的职业资格证书没有作为实质性要求,而是作为了评分因素。
采购需求不明确、不具体
一是采购需求要求过于宽泛。如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设备系统能够满足对接采购人现有的平台系统,但未明确现有平台系统的相关技术参数指标,供应商无法确定是否满足或无法预估所投产品接入平台的费用。又如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具备注册建造师证书、高级职称,但未明确具体专业。
二是应纳入采购需求的却未纳入。台式电脑或服务器采购未将CPU、操作系统符合安全可靠测评要求纳入采购需求。未明确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或采购需求中载明的标准出现过期或失效。采购需求未明确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或将实质性要求本身又作为评审因素。非单一货物采购未明确核心产品,要求提供样品的,但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的制作标准和评审要求,或要求中标后提供样品检验、样机演示,检验或演示不通过的不签订合同。
三是采购需求未明确时间要求、验收标准。工程项目未明确缺陷责任期,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质保金,商务要求不准确、不合理,如未明确交货地点、付款条件,一采3年项目未明确预算年度,交货时间未明确是30日还是30个工作日,合同履约期限设置明显不合理等。如某项目7月25日开标,采购文件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为当年7月27日前完成安装、调试,达到交付使用。
采购需求存在差别歧视内容
采购需求存在差别歧视内容,属于财政部门“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内容。
如将特定行业、特定行政区域(单位)、特定金额的业绩奖项设为评审因素。某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1个银行的物业管理服务业绩得3分。某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采购,建设内容以渠系、渠道建设等水利工程建设内容为主,类似业绩要求投标人应具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类似业绩,不接受水利工程类似业绩。某审计服务采购项目要求投标人每承担1个投资额3亿元及以上工程造价审计或审核业绩的项目得4分。
检测报告指定检测机构、检测时限、送检形式。如某家具项目采购,要求提供由省级及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2024年11月至招标文件发布之日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具成品抽样检验报告,有的得2分。
将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或服务质量无关的人员、资质、荣誉、专利等设为评分因素(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知名品牌企业、优秀供应商、AAA级信用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人力资源服务3A级证书、市场销量排名、5A级售后服务体系等)。如某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将“所投产品生产企业获得中国节能减排企业”作为加分项,后经投诉处理,认定该评审因素与投标人履约能力没有直接关系,与产品质量也不相关。再如某大学实训中心配套设施采购文件规定“投标企业连续4年获得SEFA认证得2分”。还有某物业项目招标时就要求供应商具有一定数量的在职人员,甚至要求提供社保或劳动合同,这意味着新成立企业、中小企业可能失去竞争力。此外还有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如服务方案采用“优、良、中、差”,使用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等没有具体判断标准的表述或使用横向比较。
笔者认为,以上这些都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表述不规范、不严谨
业绩佐证材料要求不规范、不严谨。如某纪念馆修缮工程,要求供应商提供近3年以来的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项最多得6分,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及履约验收资料。
近3年到底是多久以来?类似业绩是指什么?是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和履约验收资料,还是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履约验收资料?业绩时间以什么时间为准?笔者认为,可修改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每提供一个类似业绩得2分,最高得6分。①提供施工合同复印件和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业绩认定时间是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②类似项目是指建筑物修缮类工程项目。
人员团队评审因素不规范不严谨。如某项目要求配置电力类、绿化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相应职称证书,每有一个得2分,本项共计6分。到底是每有一类上述人员就得2分?还是每配置一个上述职称的人员就得2分?人员是否允许重复计分?笔者认为,可修改为:每有一类人员得2分,本项共计6分,人员不重复计分。另外,还要注意的是,对于人员团队类的采购需求,还要明确是提供职称证书(如中级会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如注册会计师),还是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如养老护理员)。
总之,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要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开展好采购需求调查,做实采购需求审查,不断提高采购需求确定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
(作者单位:四川省仪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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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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